职工应征入伍并非辞职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家住丰台区某社区的赵亮在职业高中毕业后,经人介绍,到一家区办企业工作,单位与他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合同。在合同履行一年后,他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到部队服兵役2年。复员回家后的第三天,他决定到原来的单位继续上班。可到单位报到时领导告诉他,在他应征入伍后,单位就已经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他与单位领导多次协商未果。该单位能否以应征入伍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呢?
说法: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力与义务条款。”和《兵役法》第56条第(2)项:“……入伍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第2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之规定,赵亮应征入伍后,原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赵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予以解决。如果原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他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参照应用: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劳办发[1997]50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合同制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请示》(粤劳关[1997]10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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