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企业中,总会碰到许多的加班,诸如有一些工作是具有连续性的、紧迫性的,那么这些在单位安排下加班的职场人,能享受怎样的加班待遇?
一、加班应走“程序”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事先与劳动者协商,并非只要单位安排,劳动者就必须服从。
除了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外,在加班问题上,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制订比较完善的加班制度,实行加班申请审批制度。
那么,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需申请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主张加班费、报销用于加班的交通费或餐费等,应严格执行加班申请审批程序。即使是在紧急的情况下,未申请先行加班,一般用人单位也会要求事后及时补交申请单供审批备案。
未先申请的加班应注意保留证据
如果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事先申请加班,但确因情况紧急或工作需要而事实上加班工作了,是不是就很难向单位主张加班费?耿艳红律师表示,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由于合理原因无法事先取得加班批准,同时又有证据证明自己在相应时间段的工作内容或单位为其报销餐费或交通费等事由为“加班”的话,则可据以主张相应加班费。
三种工时工作制加班认定不同
不过,劳动者往往不清楚自己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得加班费。这里涉及到工时制的问题,即要看员工所在的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即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单位都是实行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工作日,而安排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但并不是说,用人单位一定要按这个模式来安排工作日和休息日,对于企业和不能实行前述规定的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于一些特殊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比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此外,还有一些员工,用人单位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在标准工时工作制条件下,加班事实相对容易确定,而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下,加班的认定比较特殊。因此,用人单位如欲对某类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经所属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还应明确告知拟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员工后,方能对相关员工生效。否则,视为相关员工仍实行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应按标准工时制支付加班费。
三种工时工作制加班计算方式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但上海市规定:如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仍需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由此可见,劳动者加班是否能取得加班费,还需看劳动者的岗位实行的是何种工时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无论是在工作日、休息日还是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均应按法律规定取得加班费。在休息日加班的,单位可以选择调休或支付相应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时制:只有在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才可按标准工时工作日加班标准取得加班费;因综合计算工时制采取了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制度,所以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
不定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为工作和休息的时间是不固定的,不存在工作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情况。
但按上海市的规定,实行后两种特殊工时制的劳动者如被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的,应同标准工时制一样获得300%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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