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于去年10月因交通事故受伤,对方负全责,后来经过鉴定,认定我的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一个八级。调解过程中对方提出伤残赔偿金只按八级伤残赔付,另外两个十级伤残不作赔付,说规定就是这样的。我很难理解对方的说法,照他这么算我两个十级伤残等于是跟没伤一样了,这对我来说太不公平了,当然是所有伤残等级累计相加才合理。请问刘律师,现在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答:因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残的情况较普遍,而最终能获得多少伤残赔偿金是受害方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现根据你的情况,作如下分析。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与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有直接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受害方经鉴定只构成一个伤残,那么根据该规定应该相对比较容易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但是如果造成的是多个不同级别的伤残如何确定呢?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中有相应规定。
在有多处伤残的情况下,首先是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计算。但对于附加指数的具体取值,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操作均不相同。一般较为通常的做法是,二级到五级之间的,每增加一处,相应的增加附加指数2~4%,六级到十级之间的,每增加一处,相应的增加附加指数1~2%,但总的附加指数不超过10%。因此,顾先生的这种情况,可以先按照八级伤残确定赔偿指数30%,再考虑两处十级伤残确定2~4%的附加指数,所以可以32~34%作为顾先生的实际伤残赔偿指数,并据此计算出顾先生伤残赔偿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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