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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2011-02-16 09:11:45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政策咨询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这一政策主要是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服务企业及社区中的加工型企业吸纳下岗企业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一)税费减免政策
      这一政策主要是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服务企业及社区中的加工型企业吸纳下岗企业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给予税费减免的优惠。
      (二)小额贷款政策。
      这一政策主要是帮助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解决创业起步阶段面临的资金困难。通过提供小额贷款及贷款贴息政策,更好地帮助他们实现创业。政策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的程序、额度、期限、担保和贴息等。
      (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社会保障补贴政策一是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特别是失业人员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3―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对于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政策主要是,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四)就业援助政策
      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要求劳动者主要通过竞争实现就业;同时要求社会对竞争中的弱者提供必要的帮扶。为此,针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各区、县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依托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通过充分发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全方位、多层次、经常性地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岗位推荐、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就业优惠政策办理、就业托底安置以及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各项援助措施,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以此实现再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
      (五)主辅分离政策。
      政策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三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六)就业服务政策。
      经济发展可以带动就业岗位增加,但要促进劳动者就业,需要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服务,积极的就业服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劳动力资源与劳动力需求的匹配。政策规定,在鼓励职介机构、培训学校免费服务补贴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调整完善补贴标准、考核评估机制,提高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的效果,拟分别出台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文件。
      (七)财政投入政策。
      为保证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的落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北京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要求,建立市、区(县)两级再就业资金,明确了市、区(县)两级再就业资金的支出项目。
      (八)社会保障政策。
      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消除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后顾之忧,是促进再就业的重要保证。
      (九)企业裁员政策。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裁员,政策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单位所在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二是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三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提前1个月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十)社区平台政策
      随着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步伐的加快和就业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大量的劳动保障工作事务从企业内部分离出来,需要依托街道和社区来完成。为此,政策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区(县)、街(乡镇)三级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在全市街道、乡镇普遍建立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基础上,各区县加强制度建立,加大经费投入,做好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树立为社区居民服务的良好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社会保障工作者,将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社区。
      (十一)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政策。
      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针对北京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的矛盾,市劳动保障局、农委联合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京劳社就发[2003]29号),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贯彻(北京市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8号)。
      政策提出,对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要建立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动态变化;按照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要求,加强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组织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服务体制;依托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多种就业服务,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就地就近转移;根据社会保险改革的深入发展,适时将转移到二、三产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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