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草案的出台引发了人们的热议,其中有一点却变成了部分媒体的误读,那就是新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开始实行“城乡同命同价”。对此,有学者站出来澄清了误区,指出新工伤保险条例并不是说实现了同命同价,关键在于适用了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但具体标准仍然要根据地区具体情况而定,否定了媒体之前的命题。
声音:这是媒体的误读
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人都知道,上述媒体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的对象就是“单位职工”,而单位职工这个概念,具有同一的内涵,不区分城乡,不受户籍的影响。所以,可以说,即使在老版本的《工伤保险条例》里也不存在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在此,笔者纠正一下上述报道的错误。
实际上这次《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死亡补助金的修订与老版本相比较,其改动之处在于不在区分地域,而是适用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根据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地域,因工死亡的补助金标准是不一样的,套用媒体的表述就是“同命不同价”,只不过这里的不同价不是因为城乡差别,而是基于地域差别。此次将上述工亡补助金标准修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也就是说因工死亡补助金突破了不同的地域差别,实现了“同命同价”。在崇尚平等的舆论背景下,媒体认为此次条例修改无疑是一个进步。
全国统一标准未必就是进步?
不过笔者并不认同上述所谓进步的观点,相反,我认为此次有关全国统一适用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的规定,缺乏理论的依据,也将给实践带来一些问题。
《工伤条例》所涉及的工亡补助金在性质上并非是死亡者生命价格。因为生命并非财产,也不可能有所谓价格。结合民法学的理论,工亡补助金与其说是死者生命的价格,不如说是对于死者的生存亲属的补偿,是关系到死者亲属的利益的问题。对于这种利益的性质,有人认为是对于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利益的保护,也就是说,由于职工因工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抚养义务共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丧失了生活的来源,因此,工亡补助金就是对于死者生前所扶养者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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