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就业促进法》和上级有关稳定就业局势和促进城乡就业工作文件精神,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9)28号,现将其中有关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惠政策摘录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渔农村社区任职”、“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工作。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助,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以及应征入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二、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确定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逐步将见习基地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基层社会公共管理服务部门。①对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困难家庭毕业生,开展3至6个月的见习。②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政府和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③见习期满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指导并推荐就业,鼓励见习单位优先招用表现优异的见习高校毕业生。
三、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
①机关事业单位凡有编制空缺、无特殊情况的,要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聘);
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按照不低于70%比例招用高校毕业生;
③企业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
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要摸清人员底数,建立专门台帐;
②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失业登记、求职推荐、人才招聘和3年内代管人事档案等服务;
③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五、延续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税费扶持政策。
1.对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截止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2.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找到工作者,可去就业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下同)创办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OO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创办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
3.登记失业人员创办其他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4.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工商、税务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放宽创业经营场所限制。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在征集相关邻居同意、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允许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搭建创业经营项目服务平台,建立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和管理制度。
七、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渔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渔农村劳动力和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其创业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经办银行可以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上浮增加的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还本付息的,由财政每年据实最高不超过2000元(不含利率上浮的3个百分点利息)的标准给予贴息;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还本付息的,由财政据实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元(不含利率上浮的3个百分点利息)。展期不贴息。
八、加大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创业扶持奖励力度。
1.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2.对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首次创业且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实际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实际经营1年内带动3名(含3名)以上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
九、建立健全面向所有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制度
加快健全面向所有劳动力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制度。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制定实施职业培训行动计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职业培训。支持引导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订单式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培训后的就业率。鼓励劳动力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组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渔农村劳动力、大学生、残疾人、在职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各类职业培训。为有效促进就业,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研究制定就业培训券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
1.对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据实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和1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参加紧缺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据实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和1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已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重复享受一次紧缺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对符合当地支柱产业发展,企业用工急需的紧缺职业,经批准举办的订单式定向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经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现定向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据实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参加适应性职业指导培训,每人补贴50元。
十一、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县(区)要把城镇新增就业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渔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层层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对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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