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浙江省航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诞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护好浙江省航道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障航道安全畅通,该条例规定6类禁止行为。
同时,条例对涉航建筑物施工期的管理、过船建筑物运行、内河专用航标等也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损坏航道设施的责任者应当予以修复、更换或者重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重置价格的参考标准。此外,条例对违法行为相应设置了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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