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7月,30多岁的刘雨华(化名)应聘到某工程设备公司从事项目采购工作。一年后,因刘雨华工作出色,升职为采购部项目经理。今年1月 8日,公司突然通知她由采购部调入营销部任项目拓展代表。刘雨华觉得自己无法胜任新的工作岗位,两次书面告知公司不愿调动岗位,但公司还是强行要求刘雨华立即到营销部报到。刘雨华对此很气愤,仍然留在采购部上班。
一星期后,公司以刘雨华不到营销部上班,矿工3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刘雨华为此提起劳动仲裁,但未获得支持。后刘雨华将公司告到鼓楼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5万元,并补缴2007年7月至今年1月的社会保险。
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换劳动岗位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更换员工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本案中公司在刘雨华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调动工作岗位,并继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刘雨华经济补偿金1.3万元。因补缴社会保险不属法院受理的范围,法院驳回了刘雨华其他诉讼请求。
爱博仁提示:
企业对岗位调整的法律风险应引起重视,如采用不恰当的理由(一般都是某领导的个人偏好等)进行换岗,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风险,这种现象在企业间还是常有发生的,本案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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