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海员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答:《公约》要求ILO成员国,针对海员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而制定的国家层面的指南,应涉及以下事项:
● 船舶结构特征,包括出入通道和与石棉有关的风险;
● 机器;
● 海员可能接触到的任何极端低温或高温表面的影响;
● 工作场所和船上居住舱室中的噪音影响;
● 工作场所和船上居住舱室中的振动影响;
● 工作场所和船上居住舱室内(除噪音和振动以外的)环境因素(包括吸烟)的影响;
● 甲板上面和下面的特别安全措施;
● 装卸设备;
● 防火和灭火;
● 锚、锚链和缆索;
● 危险货物和压载;
● 海员个人防护设备;
● 在封闭处所工作;
● 疲劳对身心的影响;
● 毒瘾和酒精成瘾的影响;
● 防止和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
● 应急和事故响应。
问:健康保护、安全及事故预防等方面涉及哪些要求?
答:《公约》要求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条例,船东实施健康保护、安全及事故预防的有关要求:
● 制定和完善促进安全和健康的政策和计划,包括风险评估及培训和指导海员,该政策和计划应在船上得到有效的实施;
● 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船上的职业事故及伤害和疾病,包括减少海员置身于有害环境的危害、预防船上设备和机械可能引起的对海员的伤害和疾病,可采用设计控制、程序控制和使用个人保护用品等措施;
● 组织实施安全检查、报告和纠正不安全的状况,以及调查和报告船上安全事故的要求等。
《公约》指出了实施安全和预防事故的要求。一般来讲船舶安全和事故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的规定、制造业、造船业和航运业等方方面面:
● 船用产品设计和制造应考虑减少危害,比如减小噪音、振动、有害气体的排放、以及减少由于接触可能产生的危害等;
● 在船舶设计和建造阶段应综合考虑,减小或减少机器设备的安装使用、船舶所载运货物可能带来的危害,如采取减振降噪措施、设置栏杆、防滑、防火、防高温烫伤或低温冻伤措施、安全通道、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伤害的措施等;
● 通过船舶的管理措施加强对于船上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的控制,如对于船上所载运的货物、海员所承担的不同工作和所处的位置等可能产生危险的识别及防护措施;通过对海员的安全培训,尤其是对新海员上船安全事项的培训;对18岁以下海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特别规定;在危险区域张贴安全告示或标识;安全措施的落实与检查等;
● 通过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减少危险或伤害,例如进机舱要求戴安全帽、耳塞、手套、穿工作服和工作鞋,进入特殊处所需要戴防护眼镜、穿防护服、备有个人呼吸器等等。
问:船舶安全委员会是设立在岸上还是设立在船上?
答:《公约》标准A4.3/2(d)规定,在有5名或以上海员的船舶上,要成立有海员代表参加的船舶安全委员会,促进船上安全操作及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在船东公司层面开展职业病、事故统计;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事故预防政策和计划的研究与制定,要有船舶安全委员会中海员代表参加。
问: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健康保护、安全及事故预防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制定和完善符合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和事故预防要求的政策和计划;
● 完善船舶安全操作、事故预防的管理规定;
● 建立船舶安全委员会实施制度;
● 完善职业病、事故的分析、调查和报告的制度;
● 完善船舶应急相应计划;
● 船上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的风险评估报告;
● 把有关符合健康保护、安全及事故预防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 保持海事劳工符合声明、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政策和计划、事故预防的规定、事故报告制度、船舶应急响应计划等。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健康保护、安全及事故预防要求的证据: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事故预防的政策和计划;
● 海员职业安全和健康、事故预防的指导手册或须知,其中包括如何正确使用和保养个人防护设备;
● 对18岁以下海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特别措施;
● 船舶安全委员会会议和活动记录;
● 船舶应急响应计划;
● 应急和撤离训练纪录;
● 个人防护设备使用培训和维护记录;
● 船上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的风险评估报告;
● 船上职业事故的报告程序;
● 在海员易到达处张贴有关安全作业的告示,危险区域张贴明显的警告提示等。
问:《公约》对海员获得岸上福利设施有哪些要求?
答:《公约》要求ILO各成员国在设置岸上福利设施的情况下应确保:这些福利设施应能向所有海员开放,包括适合于海员的旅馆或招待所、俱乐部和体育设施;为挂*其港口的船舶上的海员提供充分的福利、文化、娱乐和信息等设施与服务;为海员从港口地点进入市区提供交通便利等。
问:海员社会保障包括哪些项目?
答:《公约》标准A4.5/1指出,对海员提供全面社会保障需要考虑的项目有:医保、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年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病残津贴和船舶灭失补偿津贴等9个项目,以及《公约》规则4.1、规则4.2及《公约》要求的其他有关项目。
《公约》规定ILO各成员国在批准《公约》时,其对海员提供的社会保障的保护应至少应包括上述所列9个项目中的3个,对于居住在本国海员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必须不低于在其境内居住的岸上工人所享受的保护。
问:海员签订的就业合同条款中包括社会保障项目吗?
答:是的,海员同船东订立海员就业协议时便已知晓所能获得社会保障的项目。《公约》规定在海员就业协议中,必须有船东提供给海员的健康津贴和社会保障保护津贴条款(标准A2.1/4(h))。海员有通过缴费或不缴费的机制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无论其居住地在哪里。
问: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社会保障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完善向社会保障系统缴付保险费的规定并实施;
● 同海员签署的海员就业合同中,明确所提供的社会保障保护项目;
● 保持有关的规定、海员就业协议、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向社会保障系统缴费的单据等。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社会保障要求的证据:
● 海员就业协议;
● 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
● 向社会保障系统缴付或扣款的凭证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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