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三是深圳A公司的员工,2010年3月,张三有4次上班迟到35-45分钟的情况(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迟到)。A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每次上班迟到30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旷工一天的,扣3倍工资。因此,A公司支付张三3月工资的时候扣了6天的工资。
张三不服,认为:自己是4次迟到半个小时以上,就算是同意扣钱,也应该是扣两天的,绝对不能是6天。由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返还克扣的6天工资。
说明:支付的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规章制度已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问题:
1、张三因为迟到而被扣钱,是该扣2天还是6天?还是说根本不该扣钱?
2、公司这样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
3、基于此案,对于员工迟到企业应该如何管理?
企业是否该对张三罚款?如果可以,该罚多少?
解读:
本案中,企业的规章制度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依法向包括张三在内的所有员工进行过公示,应属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张三和企业都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关于迟到罚款的规定,但是张三迟到是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企业应当将此情况考虑进去。此外,罚款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处罚制度,所以,不止是张三应当遵照该制度,企业进行罚款也应当严格遵照该制度规定,而不能肆意对员工进行罚款。该规章明确规定:“员工每次上班迟到30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旷工一天的,扣3倍工资。”从严格意义来说,企业无权对迟到35-45分钟的张三进行罚款,因为张三每次都仅迟到半天,而该规章并没有对迟到半天的行为规定企业有罚款的权利。正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既然公司制度没有规定迟到半天要罚款,因此,笔者认为,该企业就无权对每次仅迟到半天的张三进行罚款。
点评:
企业与员工不应当是对立的两面,而应当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统一战线上的战友。企业对员工的管理不能单靠处罚手段,更多的应该是对员工的激励,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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