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
案例:
于女士是某贸易公司的会计,2000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于女士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得到领导的好评。她也喜欢这份工作,只是工作单位离家太远,上下班乘车不方便,途中需要换乘好几次车,花两个多小时才能到工作单位。
2003年4月,于女士听说离自己家不远的一家公司需要会计,经过交谈,该公司对于女士比较满意,但是提出于女士必须与现在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才能聘用。于女士找到贸易公司的总经理,说明了情况,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总经理予以同意。
于女士到新公司上班。半个多月后,于女士听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该付给经济补偿金。为慎重起见,于女士找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看到第二十八条写得很清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于女士找到贸易公司总经理,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并特别说明这是劳动法规定的。 “由于是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考虑到你的困难,为了照顾你,同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对《劳动法》的理解是错误的。” 公司总经理对于女士说。
于女士虽然还不知道自己对《劳动法》的理解错在哪儿,但觉得总经理讲得有道理,于是打消了要回经济补偿金的念头。
——公司应该支付于女士的经济补偿金吗?
答:公司可以不支付于女士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需要指出的是,该条款的适用条件为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规定说明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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