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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相关法律上的说明

2009-05-23 22:25:00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劳动争议定义; 劳动争议的范围 ; 劳动争议管辖原则 ; 劳动争议的分类 ;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特征;

 

    一、劳动争议定义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西方国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的由普通法院审理,有的由特别的劳工法院处理。由特别的劳工法院处理劳动争议,始于13世纪的欧洲的行会法庭,法国1806年于里昂创设了劳动审理所,此后意大利、德国等国才相继设立了劳工法庭 。很多国家处理劳动争议采取自愿调解、强制调解、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4项措施。劳动纠纷也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劳动纠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职工和用人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经营权的用人单位),即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判断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看是否是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二是看是否属于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三、劳动争议管辖原则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四、劳动争议的分类

  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个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足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山的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囚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

  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国内劳动争议是指我国的用人单位与具有我国国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争议,包括我国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与我国派往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1)在查清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2)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

  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六、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一)劳动争议协商

  (二)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步骤如下:

  1)申请。

  2)受理。

  3)调查。

  4)调解。

  5)制作调解协议书。

  (三)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是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断。

  (四)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纷要及时、正确地加以解决。  

    八、劳
动争议特征

  (1)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关系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2)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3)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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