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赔偿责任、法定其它赔偿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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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赔偿事由 |
法条 |
前提条件 |
赔偿金、赔偿责任、法定其它赔偿 |
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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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48条、87条 |
劳动合同不再履行 |
赔偿金 |
2倍的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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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
83条 |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
赔偿金 |
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
3 |
用人单位有下列之一的: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85条 |
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 |
赔偿金 |
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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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 |
80条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
赔偿责任 |
按实际损害 |
|
5 |
合同无必备条款或未交付合同文本给劳动者 |
81条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
赔偿责任 |
按实际损害 |
|
6 |
以担保或者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 |
84条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
赔偿责任 |
按实际损害 |
|
7 |
有以下之一:强迫劳动的;违章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88条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
赔偿责任 |
按实际损害 |
|
8 |
未按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
89条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
赔偿责任 |
按实际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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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招用与其它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劳动者 |
91条 |
给其它单位有损害 |
赔偿责任 |
按实际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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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
92条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
赔偿责任 |
按实际损害,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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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 |
93条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
赔偿责任 |
按实际损害 |
|
12 |
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 |
94条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
赔偿责任 |
按实际损害 |
|
13 |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或者竞业限制的 |
90条 |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
赔偿责任 |
按实际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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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合同被确认无效 |
86条 |
有过错的给对方造成损害 |
赔偿责任 |
按实际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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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 |
82条 |
超一个月 |
法定其它赔偿 |
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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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82条 |
违反本法规定 |
法定其它赔偿 |
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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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劳动部门失职、违法行权 |
95条 |
给劳动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 |
赔偿责任 |
按实际损害 |
补偿金一览表 | ||||
解除终止情形 |
法律规定 |
法律禁止 |
是否需要补偿 |
关注点 |
协议解除 |
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Y |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
N |
或员工书面辞职 | |||
单位随时解除 |
39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
N |
1、员工事先通知工会,工会出具意见后,答复工会。 2、合法解除但没有支付补偿金,劳动部门责令仍逾期未付,加付50%-100%赔偿金。3、违法解除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继续履行;不要求履行或不可能履行的,除补偿金外,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单位提前解除 |
40条 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
42条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Y | |
裁员 |
41条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Y |
除上述外,裁员的条件、范围严格,仅适用于特定场合 | |
员工随时解除 |
38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
Y |
避免出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劳动部门责令仍逾期未付,加付50%-100%赔偿金: 1、为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2、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不支付加班费; |
员工提前解除 |
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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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员工单方面权利 |
合同终止 |
44条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45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Y |
46条: 44条第一项,合同期满,劳动者不续签=不补偿;企业不续签或续签条件低于原合同=补; 44条第四、五项=补偿; 44条第二、三、六项=不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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