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市委六届四次全会审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舟山市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结合舟山实际,就全面深化改革构建新区开发开放新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增强全面深化改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是我国第一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级新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构建新区开发开放新体制,是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舟山群岛新区的发展要求、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区全面增强发展动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团结带领全市人民,切实增强全面深化改革的信心和勇气,充分发挥舟山群岛新区先行先试优势,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敢闯敢试,奋力突破,努力把各项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为实现新区“三大定位、五大目标”构筑新平台、探索新路径。
(二)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要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勇担使命、四干兴舟,凝聚共识、先行先试,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以推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园(港)区发展为突破口,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构建新区开发开放新体制,为加快实施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推进新区建设提供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
(三)明确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按照中央《决定》提出的“六个紧紧围绕”和省委《决定》提出的“八个着眼于”要求,围绕“突出一二三、打好五硬仗”战略思路,着力构建新区开发开放新体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5年,基本完成“新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的深化改革任务,形成新区开发开放新体制的框架。到2017年,初步完成本意见提出的一批重点改革项目,在新区开发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到2020年形成新区开发开放制度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充分激发新区开发主体活力
(四)实行开放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探索建立舟山群岛新区产业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行“非禁即入”。新区开发主体不论产权性质,均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支持民资外资投资海洋产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制订新区产业发展引导目录,鼓励企业进入有利于新区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投资领域。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加快实施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商事登记联办、注册登记网上验资等举措,成为全国企业登记设立时间最短的地区之一。
(五)完善财税扶持开发主体发展机制。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用活用好各级各类支持新区建设的财税政策。正确处理增加税收与涵养税源的关系,为新区开发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绩效,引导开发主体积极投资重大产业项目。完善财政体制,设立促进县(区)、经济功能区发展激励奖补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促进县(区)、经济功能区功能集成、要素集聚、产业集群。优化完善财税政策,打造政策洼地。
(六)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健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机制,鼓励企业持续加大投入,提升档次,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落实和健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扶持政策。健全民营企业重大产业升级项目资源要素保障机制。鼓励浙商等民营资本通过组团投资的方式进入新区海洋经济重大开发领域。积极培育海纳百川、创业创新、义利并举的新区企业家精神,完善民营企业家人才培养和关爱服务机制。
(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做大做强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公司、舟山港集团等一批国有骨干企业。积极支持民资、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推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境外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基础设施建设、海洋金融服务、产业基础平台、社会公共产品等领域开展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新区建设。
三、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八)创新投融资机制。发挥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公司和港务、交通、城建、旅游等国有企业的投融资优势,加强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提高开发建设的融资能力。争取发行市政债券,拓展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创新港口开发投融资机制,组建舟山航运基金,建立完善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模式。推动设立海洋开发保险、证券、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推进重点企业上市和场外市场挂牌转让,鼓励企业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发行各类债券。探索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加快引入外资金融机构。
(九)建立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创新土地配置机制,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亩产倍增”计划,建立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准入及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新增用地指标与盘活土地存量、消化“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相挂钩制度。探索小岛开发整体出让和用地分类管理模式。从严控制采矿权设置。完善岸线、海域使用权统一收储制度,开展区域用岛规划试点,健全无居民海岛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创新海洋海岛资源配置机制,按照海域、无居民海岛、岸线、关联陆域“四位一体”的模式,实行统一综合收储、一级市场招拍挂、二级市场流转的办法,形成按开发项目质量效益来市场化配置海洋资源的机制。
(十)创新科技和人才管理机制。建立完善面向市场、服务新区、注重应用性研究和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海洋科技创新体制,更好地发挥科技引导资金的作用。建立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科技立项机制、以产业化论贡献的科技成果评价奖励机制、重点保障优质科研项目的科技经费使用机制,探索市场化的协同创新机制,以企业主体投入、科研机构和人员自愿出资、政府支持的方式推动科技项目实施。健全海洋科学城管理和运行机制,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充分发挥浙江大学舟山校区、浙江海洋学院、科创园区、海洋开发研究院等平台作用,创新与大院名校的合作机制。深化人才工作制度创新,建立浙江籍、舟山籍科技人才库,完善柔性引才机制,用好用活省里支持新区引进高端紧缺人才政策,健全科技创新团队的组织管理运行制度。
(十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机制。加快经济功能区发展,赋予其开发建设决策权、人事权和财政权。促进县(区)、功能区产业协调发展,明确主导功能和利益调整办法,促进项目的科学布局和有效集聚。完善和落实各类产业扶持政策,以海工装备产业化为突破口,打造船舶与海工装备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完善港口与航运、加工、贸易、金融联动发展的体制机制和鼓励政策,全力提升港口经济综合效益,推动港产城联动发展。建设普陀山—朱家尖国际旅游岛群核心区,进一步深化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发挥普陀山佛教文化辐射带动作用,运用新的机制谋划打造观音文化项目。完善促进海事、商贸、金融、健康等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渔农业全产业链发展体制机制,打造“一城一区”水产品加工交易集聚区,巩固渔农业的基础产业地位。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机制,制定差异化扶持政策,推动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再生能源、通用航空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建立健全落后产能淘汰机制,严控融资、岸线、土地等要素供应,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硬约束,着力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企业。
四、构建新区对外开放新体制
(十二)推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发展。以综保区本岛片区封关运行为契机,加快项目集聚和产业成群。规划建设衢山分区国际油品、矿砂交易中心。创新口岸监管模式,推行“单一窗口网上申报”模式,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在舟山港综保区探索自由贸易政策,建设保税燃料油加注中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拓展综保区功能,探索企业“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运作机制,强化区内外联动发展。全力以赴做好谋划和申报工作,争取国家批准设立舟山自由贸易港区。
(十三)打造对外开放新平台。围绕打造“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合作,推进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贸易、航运、旅游、渔农业等方面的对接合作。扩大口岸开放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尽快批准舟山港口岸“十二五”项目扩大开放,继续推动机场和一批港口、海域、区块的对外开放。建立海洋产业集聚区与海洋科学城无缝对接、研发转化的机制。建立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与综保区平台共享、联动发展的机制,探索期现对接模式,探索跨境交易和非标准化合约交易,建设统一开放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优化与央企和省内国企的对接合作机制,争取央企和省企更多地在新区注册落地,把最具带动力和附加值的产业环节布局到舟山。
(十四)完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机制。试行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试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对外投资备案制管理,坚持“招大、引强、选优”,主攻世界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实施动态全程跟踪服务,着力引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推进出口转型,建设国家船舶出口基地和海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争创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拓展境外投资,鼓励优势企业并购境外研发中心。提升舟山远洋渔业优势,积极开展境外渔业合作。
(十五)加强对内开放和区域合作。加强与杭州、宁波等省内城市的深度合作,加快宁波—舟山港一体化进程,共同打造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核心区。深化与上海为龙头的长三角地区的合作,建立健全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对接机制,加强与长三角城市群在基础设施、政策、产业、人才、信息等领域的对接与合作。加强与内陆地区的互补发展,广泛吸引内陆地区以各种形式参与新区建设。
五、深化新区行政体制创新
(十六)深化新区机构改革。强化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筹协调职能,进一步理顺市属部门与功能区、县(区)的关系,加快形成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的政府职责体系。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全面清理市属部门职责,公布整合保留的权责清单,完善部门运行机制。深入推进乡镇扩权改革和中心镇、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体制改革,综合设置乡镇(街道)党政工作机构,严格控制市、县(区)部门在乡镇(街道)设立机构,扩大基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探索公共服务机构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不新设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推进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抓好法定机构试点。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编制总量,创新编制管理,建立编制周转使用机制,优化部门人员结构。加强编外用工管理和国企用工管理。
(十七)深化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经济功能区试点基础上,实施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零收费”制度改革,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按照“先设标准、告知承诺、监管指导、集中验收”的方式,深化投资审批体制改革。全面承接省级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继续下放审批权限。深化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建设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创新基层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全面推动便民服务事项进社区。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开放,健全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和评议制。
(十八)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四干”用人导向,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着力培养选拔“狮子型”干部和“老黄牛”式干部。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创新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倡导以德选人、以绩比人。改进民主推荐提名办法,完善署名推荐干部制度。完善部门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机制。建立干部储备与培养机制。严格绩效管理,完善新区综合考评机制。健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落实工作实绩末位问责制。实施领导干部日常行为量化监督管理。推进新区人事制度改革,开展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实施聘任制、政府雇员制。完善对乡镇干部“高看一眼、厚爱三分”的培养关爱机制。建立鼓励优秀大学生回海岛家乡担任社区干部的机制,加大从优秀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层社区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
(十九)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定出台专门的实施办法。坚持和健全市属部门“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处置、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建立健全询问和质询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健全纪律检查双重领导体制。完善新提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完善“三公”经费管理等制度,建立作风状况评价机制,努力实现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六、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二十)创新现代渔农业经营机制。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发展。完善渔船股份合作制,规范财务、分配及管理制度。鼓励发展渔业公司、家庭农场、农业企业、营销大户等新型渔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引导相关专业合作社成立联合社。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的渔农业服务组织,健全农业科技、种苗、设施等综合服务体系,建立以“海上冷链”为特色的鲜活水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推进国家远洋渔业基地综合产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政策性渔农业保险制度,健全渔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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