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看起来非常简单。但是,如果你问较大规模企业的HR这个问题,却往往只会得到一个有关该数据用途或含义的反问,或者是一个含糊的回答。许多企业领导对不能立刻得到结果的情况感到非常不耐烦,甚至会质疑HR是否胜任。
实际上,这确实涉及到统计口径的问题――对企业来说,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人确实是分很多类的。我按通俗易懂的说法分别做个解释:
1、从业人员,就是指在企业干活的人,而不论其是否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如图A所示。
2、职工,就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注:仅指劳动合同,不含其他类似劳动合同的各种劳务协议、外包合同)的人,而不论其是否在企业干活。如图B所示。
3、在岗职工,指既从业、又是职工的,也就是既有劳动合同、也确实在企业干活的。如图C中的两圆交集部分所示。
4、其他从业人员,指是从业人员、但不是职工的人员。如图C中的左圆中与右圆未交集部分所示。
5、不在岗职工,指是职工、但不是从业人员的人员。如图C中的右圆中与左圆未交集部分所示。
简单来说,1-5类人员如下图所示:
图A 图B 图C
6、离退休人员,指曾是职工或从业人员,但已办里离休或退休手续的人员。
表面上看来,上述分类已经非常清晰,但是现实并不是一池清澈的一眼望底的清水,无论怎么规定,我们总会在既有规定之外发现其他接近但不完全一样的状态。前述分类取决于两个关键维度:是否签劳动合同、是否在企业干活,从是否签劳动合同维度来看,与劳动合同接近的有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协议、实习协议、服务外包协议、离退休返聘协议、博士后进站培养协议等,从签订角度来看,有入司未及时签订、到期未及时续签、甚至故意不(续)签;从在企业干活角度看,员工会请假(包括生病、临时有事、探亲等非正常出勤)、因重病住院请长假、集团内部轮岗、内部借用、短期锻炼等。在实际统计中,上述特殊状态都可按一定规则简化统计:劳务派遣合同可视为劳动合同的一种(三方劳动合同),也可单独作为一类人员进行统计,除此之外的其他协议,均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签订此类协议的人员我们均不视其为职工;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我们有《劳动合同法》进行界定,可根据责任确定作为哪一种人员进行统计;员工请短假的,仍视为正常状态进行统计;员工请长假期间,按不在岗统计(即“不在企业干活”);内部轮岗、借用、短期锻炼的,可内部统一规定,按不重不漏的原则确定由一个内部单位统计即可。
有了上述分类,我们就很容易明白当一些领导恼怒地说:“为什么搞那么复杂?只给我一个人数就可以了!”时,那些真正让HR尴尬的原因。确实,很多领导问到企业有多少员工,其实指的是从业人员和职工的合集,殊不知通常的统计中并没有这样一个统计范围,而且按照统计口径定义,一些人并不是企业自身的人;当然也有的领导问到企业有多少员工,其实是指职工,殊不知一些人从劳动关系上看不属于公司职工,但并不是与公司一点关系没有,一旦面临实际问题公司并不是能够完全免责的,因此很难说这些人肯定“不是公司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