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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在单位洗澡发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2025-11-28 10:13:35  来源:  作者:  浏览46次 

案情介绍

        林某系某公司员工,其所在岗位实行三班倒,林某的工作时间为8:00——16:00。2023年11月5日16:00,林某在工作结束后,在公司车间淋浴间洗澡时昏厥,于当日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后,林某于2023年11月6日20:00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2023年12月6日,林某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林某死亡不是工伤。林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事故伤害”,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伤保险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广义的工伤事故还包括罹患职业病。

      本案中,先不论林某在工作结束后于车间洗澡是否构成从事收尾性工作,但就“昏厥”来说,就不属于“受到事故伤害”。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林某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林某下班后在车间洗澡时昏厥,虽然具备“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条件,但是就突发疾病的时间以及场所来看,林某显然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这两个条件。因此,林某死亡也不能视同工伤。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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