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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后,单位没有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风险?

2024-04-26 14:16:33  来源:明度用工  作者:明度用工  浏览46次 
   【基本案情】

     丙市A家政服务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当地一家新兴的专业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业。随着该公司在各平台的宣传起势,A公司的订单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该公司在2021年5月10日招聘了十余名家政服务员。由于业务繁多,该公司人事处工作人员与应聘成功的劳动者口头商量好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相关事宜后便安排他们到岗工作,并未立即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6月2日,应部分劳动者的要求,A公司与部分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中一位员工蒋某常因在工作中出错遭到雇主投诉,A公司出于观望的态度,并未及时与蒋某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一长便忘记了这事,直到年底也未与蒋某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2月10日,蒋某因要回老家照顾孩子而不得已辞职。临行前,蒋某经人指点,向公司提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该自6月10日起每月支付其两倍的工资。

      那么,蒋某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


    【案例解析】

      蒋某的说法有法律依据。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明确规定了两项重要内容:一是用工后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而非口头的劳动合同;二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用工之日或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既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那么,对于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时限的,除第一个月的工资正常支付外,从第二个月开始工资就要加倍支付。

       在上面的案例中,A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招聘了十余名家政服务员,并于2021年6月2日与除蒋某之外的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21年12月10日蒋某辞职时,也没有与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应当向蒋某支付除第一个月以外每月二倍的工资。比如,蒋某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蒋某自5月10日至12月10日共计工作七个月,A公司应该向其支付的工资为65000(5000+5000x2x6)元。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蒋某在2021年年底没有辞职,后来也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直至超过一年,那么,蒋某就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届时,用人单位将面临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风险预警】

1、用工后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仅有口头劳动合同。

2、最迟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者本人不想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要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不签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4、按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理由都不能使其免责。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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