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市A制衣公司的制衣操作工,2015年3月入职后,王某为了多挣钱,向A制衣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其承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之后,A制衣公司每月向王某多支付500元作为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6月,王某与车间主管发生口角。2020年7月,王某向A制衣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辞职理由为A制衣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随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制衣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并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3万余元。庭审中,A制衣公司愿意为王某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但拒绝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但支持了王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其中补缴社会保险中的个人承担部分由王某自行承担。
【争议焦点】
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事后劳动者是否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法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其向A制衣公司作出承诺后,就已对自身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进行了充分地处分。现在王某与主管发生口角后萌生辞职想法,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仲裁委最终驳回了王某要求A制衣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另外,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的缴纳有着明确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这也是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王某向A制衣公司出具的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故仲裁委最终支持了王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义务,劳动者单方承诺放弃社保,并不能依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履行,用人单位因此而未交社保,存在较大的用工风险,一是承担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待遇费用、生育津贴的风险;二是未缴纳社保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目前,还是有部分劳动者为了个人利益而要求用人单位发放社保补贴而不缴纳社会保险。在这里,仲裁委呼吁广大用人单位要积极主动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引导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配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要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仲裁委也呼吁广大劳动者珍惜且合理使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不要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切勿漠视和滥用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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