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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之二

2021-03-26 09:33:15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  作者:zhuying  浏览46次 

惠企政策之二

四、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或成立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申报一次。申请时用人单位应与新招用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参保之日起4年内。补贴标准为 600元/月;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与就业困难人员建立用工关系的,不予补贴。

依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舟人社发〔2019〕77号)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就业中心咨询电话:0580-2037286、 0580-2024661


五、引进市外高技能人才就业补助

主要内容:引进市外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的用人单位,可申领分别不超过5000元/人、80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

依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舟人社发〔2015〕112 号)

责任处室:就业中心

咨询电话:0580-2024661


六、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岗家政服务员达到20人(从事老人、残疾人照料的达到5人) 以上,与之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派遣到家庭(包括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按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应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舟人社发〔2015〕111号)

责任处室:就业中心

咨询电话:0580-2024661


七、订单式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开展订单式培养的院校, 可申领订单式培训补贴。院校所培养的学员,须为本市企业根据其对未来不同规格人才需求的情况,与院校签订培养协议, 并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纳入订单式培养的学员。补贴标准按每名学员每学期不高于40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培训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学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及市外学员给予不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贴,并对市外学员给予交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舟政办发〔2019〕127号)

责任处室:职建处

咨询电话:0580-2281523


八、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

主要内容: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可申领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培养的学徒须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职工(简称职工学徒)及与企业签订一年实习协议或见习协议的技工院校在企实习学生(简称实习学徒)。补贴采取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的办法。职工学徒培训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 3 年,职工学徒原则上按学徒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低于4000元的,按实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实习学徒培养期限为1年,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3000元,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补贴。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0号)

责任处室:职建处

咨询电话:0580-2281523


九、岗前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首次在舟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自招用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需严格按照岗位实际,主要围绕岗位履职必需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安全操作技术、企业文化等内容)的,可申领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一次性500元。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培训结束后 6个月内,申请时企业应与新招用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中小微企业以劳务派遣形式与高校毕业生建立用工关系的,不予补贴。

依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舟人社发〔2019〕77 号)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就业中心

咨询电话:0580-2037286 0580-2024661


十、稳岗返还(稳岗补贴)

主要内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申请返还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1 年文件尚未出台)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

责任处室:就业中心

咨询电话:0580-2047602、 0580-2025468


十一、对工作成效明显的教授(专家)工作室给予专项补助

主要内容: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各类企业,通过柔性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教授(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组建教授(专家)工作室。根据教授(专家)工作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评估,择优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依据:舟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 舟山市教授(专家) 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人社发〔2020〕43号)

责任处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咨询电话:0580-2031061


十二、博士后工作站各项补贴

主要内容:对企业新建立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一次性30万元专项补助;博士后工作站招收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 给予设站单位每人每年15万元的经费资助;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高校、科研院所招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设站企业每年5万元的经费资助。

依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加快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舟委办发〔2019〕81号)

责任处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咨询电话:0580-2031061


十三、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至 2021年4月30日,各统筹区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对工伤保险费率分别进行下调,于2021年2月起调整到位。除一类行业外,其他各类行业以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基础进行下调,下调后费率低于一类行业费率的,按一类行业费率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实施费率浮动政策后各行业单位实际缴费比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 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规定,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为 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舟山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4月30日。为确保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实施期限与部、省要求一致,2018 年5月1日至 2018年 12月30日期间,各行业单位未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按《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舟人社发〔2018〕236号)进行退费,完成时间为 2021年4月30日前。

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0〕62号)、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舟人社发〔2020〕116号)

责任处室:工伤保险处、社保中心

咨询电话:0580-2038762、0580-2024821


十四、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主要内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即失业保险单位费率 0.5%、个人费率 0.5%)2021年 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 2022年4月30日。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2021 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 号)

责任处室:就业中心、社保中心

咨询电话:0580-2047602 、0580-2024821


十五、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超龄就业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

主要内容:用人(实习)单位可以按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超龄就业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实习)单位以本单位实习生或超龄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至 300% 之间确定。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舟山市教育局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舟人社发〔2018〕237 号)

责任处室:工伤保险处、社保中心

咨询电话:0580-2038762、0580-2024821


十六、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主要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市级及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或备案所需申请条件和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依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舟人社发〔2019〕147 号)

责任处室:人才处

咨询电话:0580-2281545


十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适用告知承诺制

主要内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市级及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或备案所需申请条件和要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依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舟人社发(2019)147 号)

责任处室:职建处

咨询电话:0580-2281523


十八、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

主要内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试点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并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行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企业和认定的结果,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6 号)

责任处室: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80-2040151、 0580-2032169


十九、特殊工时制审批清单式管理

主要内容:对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行政许可的用人单位,经批准后,其清单内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不需要按周期向人力社保部门报批的一项制度。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范围内的企业按工商注册地向市或县(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人力社保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过许可后并列入《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不再定期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列入《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的用人单位需新增或变更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或工种的,应另行申请。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的重新申请。人力社保部门加强随机抽查和举报投诉案件专查相结合的日常检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10%。每5年开展一次《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内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并且已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行政许可条件的,人力社保部门应撤销其行政许可,并从《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中取消。

依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试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舟人社发〔2019〕142 号)

责任处室:劳关处

咨询电话:0580-228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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