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发〔2017〕4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的扶持
(一)加强基层创业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服务。加大对创业孵化企业的支持力度,创业孵化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孵化服务的,按孵化实际成效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省、市、县(市、区)分级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二)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在校大学生在校内租房或在校内创业园创办市场主体的,可凭校方或创业园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三)拓展创业融资渠道。鼓励各地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通过参股、风险补偿、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国有、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重点投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具有较强创新性的企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把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列入各市、县(市、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放宽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未清偿其他类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四)加大创业补贴力度。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条件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并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按规定享受扶贫项目支持、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
(五)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广泛开展各类创业大赛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并按规定享受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扶持政策,其中在省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可享受创业地相应的人才扶持等政策。
二、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渠道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进一步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工作岗位。将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补助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合并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入驻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全额贴息。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七)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农村水利、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的力度。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以及从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的,其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要择优招录高校毕业生或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研究制定符合县乡机关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测评办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省内山区或海岛县(市、区)机关的执法和“窗口”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机关职位,可面向本县(市、区)生源或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省级机关单位和杭州、宁波市级机关单位招考或遴选公务员,除专业性比较强的紧缺和特殊职位外,均应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其他各市市级机关单位招录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应占本级总招录计划数的50%以上。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增强基层岗位吸引力。支持省内加快发展地区事业单位适当放宽学历、学位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优先招聘本地生源、本地户籍或在本地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鼓励省、市所属事业单位安排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招聘。继续依托高校开展基层农业、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扩大基层定向培养专业范围和规模。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和农技特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到各类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面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定向考录(招聘)。各地要通过组织开展专场招聘、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按照国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
(十)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落实高校征兵工作机制,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
(十一)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积极推广“互联网+”“创业教育+模拟实训+跟踪扶持”等培训模式,建立培训、实训、孵化、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开展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为每年每人1万元。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招用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
(十二)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制度。认真执行支持和鼓励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的有关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制定更能体现基层人才业绩和能力的评价标准,形成促进基层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导向。
(十三)提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待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可给予安家补贴,具体条件和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到省内加快发展地区县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高定一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研究制订高校毕业生到省内加快发展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将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
(十四)优化就业和人才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完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类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活动给予补贴。建立健全招聘信息平台和智能化人力资源市场,实现求职招聘的全程信息化管理。依托高校毕业生实名数据库,利用微信、手机移动客户端(APP)等信息服务载体,及时推送就业岗位、就业服务信息。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流程,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组织、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研究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从基层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各项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群团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十六)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健全在校大学生基层服务和基层实践体系,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参加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增强对国情、省情、社情、民情的了解,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
(十七)加强考核监督。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分解目标任务,抓好责任落实。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故意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八)开展宣传表彰。加强舆论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创业成功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按照有关规定将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表彰奖励范围,对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进行表彰奖励。
本实施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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