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举证劳动关系 难认定工伤
2018-07-23 15:41:12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盛凌 浏览46次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
6年前,杭州某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将一安置房拆迁工程项目发包给A建设公司。后A公司与自然人戴某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将上述项目承包给戴某,并收取相关管理费。其后戴某又将其中的外墙真石漆部分分包给蔡某。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黄某至蔡某处工作,报酬由蔡某支付。
2017年3月12日,黄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为获得相关工伤赔偿,黄某相关继承人请求确认黄某与A建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将本案诉至仲裁委。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黄某是否与承包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旦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对应即可享受相关工伤赔偿。
【案件结果】
本案中仲裁委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此外,本案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佐证,证明黄某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律师观点】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另外,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一般情况下,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因其流动性大,大都通过熟人介绍,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成为常态,这也导致后续问题接踵而来。由于缺少上述材料,在发生工伤时通常难以直接认定,往往需要先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需要对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一旦无法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只能向法院诉讼,走人身损害赔偿程序予以解决。
本案中,显然只能追究交通肇事者的法律责任,肇事者无法赔偿费用,由此面对的法律风险也不言而喻。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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