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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劳动用工合同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释疑

2012-09-27 16:04:39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企业法律顾问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1、已经签了2次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如再没有签订的话,是否视为已经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专家支招:
       一定要重新签,否则不能视为。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如果符合,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员工2009年11月入职,第一次合同期为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后,公司与其续订一年,即,合同期为2012年10月31日为止。现公司想在本次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本人续订劳动合同。公司操作:2012年9月30日向其发放劳动合同不再续订通知书,本次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即告解除。
       问题:请问公司这样操作是否可以?如果到时员工提出要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有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是否仍可以不与其续订?如果问题1的答案是不可以不续订的话,那么企业还有其他什么方法可以解决?是否产生赔偿金?如何计算?今后对待这类问题,HR该如何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专家支招:
       1.合同到期终止,无须提前30天通知,只需要到期通知其来办理终止手续即可。(不过因为地区存在执行差异,据我所知,北京、天津、江苏三地要求合同终止也需要提前30天通知。)
       2.合同到期,双方都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续订,如果企业决定不再续订,即可双方终止。
       3.此案例由于企业方提出终止,因此需要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根据案例的时间,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可。
       4.你提出的案例是最和平的终止案例,只要按照程序走,控制好办理终止手续的时效,基本上就没有问题了。
       5、第二次固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若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只要员工不存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还有五个月的时间,你可以通过证明员工存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来避免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是否产生赔偿金,是以贵单位是否违法解除来决定的。
       8、加强员工考核,对于考核为胜任以上的,为什么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呢?若考核存在不胜任情形的,单位有权拒绝续订。

       3、员工2004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公司都是一年一签的(合同时间从当年1/1至12/31),如果公司201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不再跟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想问下该员工怎么办?
       专家支招:
       员工可以选择: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终止劳动合同。

       4、赵先生今年42岁,在某大型企业工作了22年,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年初,竞聘部门经理一职时,赵先生落选,和赵先生同一部门的李先生竞选成功。李先生当上经理后,对赵先生的岗位进行了调整,赵先生被调到了后勤。上任新岗位后,赵先生的奖金大幅缩水。赵先生多次要求回到自己胜任的业务部门工作,均遭拒绝。赵先生提出辞职,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赵先生跑业务多年,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如果赵先生坚持要走,那么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专家支招: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规定劳动合同的具体终止日期,并且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不出现,就可以一直履行下去。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无论订立的是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三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的同时,约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违约金。
      赵先生遇到的问题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因此赵先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5、2008年底,李老师被学校聘为代课老师,经过一段时间试用,学校觉得李老师工作能力很强,他的课也深受学生们喜欢,就与李老师签订了为期一年(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这期间,李老师不断钻研业务,虚心向其他老师请教,又深受学生喜欢,因而在学校取得了非常好的口碑。到了2009年底,学校与李老师又续签了为期两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现在学校与李老师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再签劳动合同就属于第三次了,李老师提出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既想继续聘用李老师,但又不想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想出两招儿:第一,在与李老师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中,注明合同期续订5年; 第二,如果第一招儿不行,那就与李老师协商,把第二次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变更为六年,按法律规定这样就算变更劳动合同,可避免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请问这二招是否可行?
      专家支招: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解除或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连续两次订立”,是指连续两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签订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书的情况。本案中,该校分别于2009年1月、2010年1月两次与李老师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构成“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学校想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从法律上讲是不可能。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会承担更大风险?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把双刃剑,在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更便利管理员工的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只要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或者变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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