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18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高校毕业生呈逐年增长趋势,2010年将达25万人左右,就业任务十分繁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所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市场机制,广开就业门路,强化就业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更加注重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渠道;更加注重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就业服务;更加注重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更加注重做好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力争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85%左右,当年底总体就业率达90%以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相关领域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深化。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岗位拓展计划”,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单位要结合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国家技术创新试点省建设,充分挖掘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拓展就业渠道,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对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的国有企业,政府在项目、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鼓励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在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时,以项目招聘、临时聘用、人才派遣等形式聘用高校毕业生。
2.充分利用重大投资项目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政府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性建设项目过程中,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明确高校毕业生招聘岗位和实施计划。特别是在推进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允许按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计提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与概算。
3.鼓励承担国家、省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合同的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缴费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允许其在项目所在地落户,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原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4.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地要紧紧抓住我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契机,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兴服务岗位。要建立多层次服务外包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体系,畅通渠道,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用人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监察,营造良好用工环境,保障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5.进一步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积极开发社区管理就业岗位和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领域的社区就业岗位,力争全省每个社区至少配备1名高校毕业生。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队伍。拓宽农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渠道,积极引导农科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一线工作。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省内欠发达地区计划”,做好各项目之间政策衔接,平衡各类群体的扶持政策,提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积极性。
6.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努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满足公众利益需要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性岗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7.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征集工作,全面落实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
8.高校毕业生通过各种渠道就业的,应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意识。各高校要将开展创业教育作为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突破口,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素质,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等活动,并探索与有关风险投资基金等结合,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
2.强化创业服务。将大学生创业工作纳入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总体规划,实行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一体化运作和服务。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资源,建设完善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
3.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各地要以创建创业型城市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应届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100%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对我省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专项创业补助。
4.鼓励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和“大学生创业园”。各类创业园要为进入园区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相关扶持政策,并根据园区内创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资助和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5.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以个体经营等灵活方式创业。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等的接续。落实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他们逐步实现稳定就业。各地可根据实际,对网上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创业的,给予一定创业补助。
(三)实施“就业服务计划”,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1.加强就业服务与就业指导。要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择业观。高校要建立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提高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能力。各地各高校要针对女大学生的特点,强化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促进公平就业。
2.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才服务体系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完善高校、用人单位供求信息的联动机制。大力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加强对网络招聘市场的监管,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加强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统筹,加强校内外、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加强毕业生信息库与用人信息库建设的对接,努力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畅通信息传递渠道,节约毕业生求职时间和降低就业求职成本,提高信息使用效率。
3.组织开展专项活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六个一”活动,收集10万个就业岗位信息,举办100场专场招聘会,建立和规范1000家大学生见习基地,开发1万个公益性就业岗位,安排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对1000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援助,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目标考核制度,确保目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4.加强高校学生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人员,是就业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各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加强相关就业政策培训和职业指导师培训,不断提高就业指导专业化水平。各高校要对成绩突出的高校就业工作指导人员予以表彰。
5.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高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一定时间的顶岗实习学习经历,并积极探索建立相关制度。鼓励高等院校学生到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参加相关专业的技能实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地要认真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组织工作,并按现行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6.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根据本地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健全切实可行的见习制度,提高见习质量。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用人单位建立相应规模的见习基地。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补贴原则上不低于总补贴额的50%。各地要切实解决见习单位的后顾之忧,全面推行综合商业保险办法,其费用可在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要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7.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共服务窗口,可推出适量的见习岗位,供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见习期满按规定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统一考试。
(四)实施“就业援助计划”,帮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实现就业。
1.明确就业援助范围。列入“就业援助计划”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高校毕业生及烈士子女。
2.规范就业援助程序。各地人事和劳动保障、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教育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认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并将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情况移交原籍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实施帮扶。财政部门按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拨付资金。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回原籍的,由当地政府托底安置。
3.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等有关规定,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实施就业援助,给予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各地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给予适当的求职补助。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少数民族地区结合实际开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农牧业生产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等基层公益性岗位,安置少数民族就业困难毕业生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专门项目招募人员时要向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予以倾斜。少数民族地区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人才强省战略和建设创新型省份,事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今年省里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指标列入就业工作考核目标,同时,根据浙政发〔2009〕21号文件精神,把解决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目标。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抓紧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及时分解目标任务,强化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督查考核,逐步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既要用足用好已有政策,又要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措施。特别是在市、县机构改革过程中,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落实工作责任,从今年第三季度至明年6月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季通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资金支持力度。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将对欠发达地区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各地也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保障落实相关政策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不断改善就业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各高校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支出计划,满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别是支持困难家庭毕业生求职就业的需要。
(四)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工作。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工作体制,建立离校前后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会商制度,摸清底数,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影响面。各地要大力宣传积极的就业政策,宣传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典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典型和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典型,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附件:2010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0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主题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 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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