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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与劳动保障权益

2008-11-18 08:27:00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网信息中心  作者:小三  浏览46次 
     
47年未”转正”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  
       目前现行且约束领域相对宽泛的,唯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法规已经暂行了47年之久。 

  依据词典的注解,“暂行条例”意指为“短时间之内实行的法令规章”,可防暑降温这一“暂行条例”却已“暂行”了47年历史。其暂行年限不仅相当长,而且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也同样存在着一系列的瑕疵。
  最重要的一点是,《条例》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却并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1、对企业无约束力
  《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2、与当今社会脱节
  “暂行条例”规定,“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等等。显然,“暂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半个世纪前的中国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今天社会发展状况严重脱节。
  3、众多行业不受保护
  超龄服役的《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餐饮服务、现代物流配送等改革开放后方才蓬勃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并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3.1 厨师等行业不受保护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中国20世纪60年代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发生严重脱节,因而已经无法有效地规范和指导目前的防暑降温工作。
  《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类似餐饮服务、现代物流配送等改革开放后方才蓬勃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就并不是条例适用范围之中的行业。
  3.2 建筑工人也没得到实惠
  《条例》没有涉及的领域无法得到保障,而在《条例》及省市建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建筑施工领域里,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也并没能从中得到太多的实惠。
  4、保护力度太弱
  《条例》中未对高温休假及高温补助作出规定,工人即使想对高温条件下工作说“不”,也缺乏底气.    
   “暂行”了47年之久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不仅与现实生活严重脱节,而且毫无约束力,劳动者们急需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高温作业、中暑、职业病的规定

       一、高温作业

       温作业是指在高气温或高温高湿或强热辐射条件下进行的作业,通常分为三种类型。
  (1)高温、程辐射作业:这些生产场所的气象特点是气温高、热辐射强度大,而相对湿度较低,形成干热环境。如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轧钢等车间;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等车间;搪瓷、玻璃、砖瓦等工业的窑炉车间;火力发电厂和锅炉房等。

  (2)高温、高湿作业:这种场所的气象特点是气温、气湿高,而辐射强度不大。主要是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水蒸汽或生产上要求车间内保持较高的相对湿度所致。如印染、巢丝、造纸等工业中液体加热或蒸煮时,车间气温可达35℃以上,相对湿度常高达90%以上。潮湿的矿井内气温可达30℃以上,相对湿度达95%以上,如通风不良就会形成高温、高湿和低气流的气象条件,即湿热环境。  

  (3)夏季露天作业:夏季在农田劳动、建筑、搬运等露天作业中,除受太阳的辐射作用外,还接受被加热的地面和周围物体放出的辐射线。露天作业中的热辐射强度较低,但其作业的持续时间较长,加之中午前后气温升高,形成高温、热辐射的作业环境。   
  二、中暑

       在高温季节里或高温环境中劳动和工作,易发生中暑。现代医学研究证明,中暑是中枢神经调节失常的结果。具体他讲,就是当外界温度过高(大多数超过38℃),人体通过辐射和对流散热发生障碍,身体只能靠出汗散热,如果此时汗的蒸发亦受影响,散热有困难,热便在体内积蓄。尤其是在劳动的时候,体内产热量增加,热的积蓄更多。当积蓄的热量超过人体所能耐受的限度时,就会发生中暑。
      根据我国《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可将中暑分为以下三级:
  1、先兆中暑是患者在高温环境中劳动一定时间后,出现头昏、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
  2、轻症中暑,除有先兆中暑的症状外,出现面色 潮红、大量出汗、脉搏快速等表现,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3、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型。
  三 中暑与职业病

  虽然在高温劳动保护方面仍存在着众多的不足,但在工人中暑后的权益保障方面,我国还是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的。
  “无论是现在的《职业病防治法》,还是之前的《职业病防治条例》之中,相关职业病病种目录中都收录了‘中暑’。也就是说,‘中暑’可以是一种职业病。按规定,患者只要经过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诊断,或者由其出具的‘中暑’鉴定结果,就能被认定为职业病”,“而一经认定为职业病,就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部分地区高温补偿政策

      北京:
  文件:<<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7〕123号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五、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外,在每年夏季还应当为全体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07年7月17日)
  上海:
  文件:《关于做好当前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一、各企事业单位领导要深入基层,及时解决问题。
  二、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加强生产工作现场的通风、降温,保证清凉饮料的现场供应,防止高温中暑等事件的发生。
  三、列入今年电力迎峰度夏轮休范围的单位,切实做到高温期间集中安排职工休息。
  四、当气温达到35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时,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
  五、当气温达到38摄氏度及以上黑色预警的极端高温天气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休息等措施。
  六、加强对防暑降温、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广大市民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上海安然度夏。(2007年7月)
  深圳:
  文件:《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8月16日出台 
  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全天停工,用人单位应对高温室外作业者予以特别补贴,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要向露天作业的员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高温保健费,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视为工伤……昨日,深圳公布《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实施。
  《高温办法》对高温天气进行了定义,规定高温天气是指气象部门发布高温警告信号,预告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气温以深圳市气象站发布的为准。
  《高温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8摄氏度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时-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高温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对露天作业员工在每年7月至9月发放高温保健费。高温保健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此外,对于经常在35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地点作业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参照办法发放高温保健费。
  根据职业病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高温中暑是职业病的一种,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高温办法》明确规定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工伤,从而减少了员工申请职业病认定的环节,有利于员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部门一位负责人解释,《高温办法》将依据劳动监察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约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违反本《高温办法》损害员工身体健康、造成伤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
  江苏: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三部门近日联合发文,对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进行调整。 
  一.防暑降温费最少520元
  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原来的120元提高到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原来的100元提高到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岗职工夏季的防暑降温费每个人最少有520元,并且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掉。
  同时规定,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高温补贴不列入最低工资中,可以要求另行支取。
  二.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表示,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时间和班次,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一些高温作业企业,最好错开中午最热的时段,可以将工作时间调整为6:00~10:00和15:00~19:00,避开高温。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国家法定标准工时制度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陕西:
  文件:<<关于调整西安地区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一、防暑降温时间,每年六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
  二、防暑降温费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调至2.00元;其他工人(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每人每天调至1.20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每人每天调至1.00元。
  三、享受防暑降温费的范围及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陕劳人安发[1986]178号文件执行。
  四、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按职工实际在岗天数计算,由单位统一掌握使用。
  五、各地、市防暑降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地、市自行确定,但调整标准不得超过本规定范围。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六月十五日至八月底,其中高温作业工人执行时间为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日底。  
    山东: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今天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6年8月份起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
  一.从8月起,我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现行全省统一的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是1989年由当时的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发放标准分高温、一般高温和科室三档,每个暑期分别共发放24元、18元和12元。
  三.今年六、七月份已经过去,对于经济效益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仍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也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江西:
  一.用人单位做好夏季防暑降温,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二.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暑期内其防暑降温费不得少于每人每月120元。
三.用人单位若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我省这一津贴标准是: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四.享受时间是暑期3个月,即七、八、九三个月。
  徐州:
  文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一.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原来的120元提高到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原来的100元提高到130元。
  二.全年按4个月计发,高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据介绍,高温费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但必须足额发放到职工手上。
  三.《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武汉:
  1992年武汉市发文确定“防暑降温费”的标准是每人每天0.5元,从事高温、高空、露天作业等特殊工种每天0.7元。与如今的消费水平有较大差距。
  浙江:
  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
  一.“高温补贴”今年有新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调整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40元、30元和15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期间的4个月。给职工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高温补贴”不得列入工资
  高温补贴等收入,用工单位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中,此行为侵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也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遇到此类情况的劳动者可及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12333。
  三.适当调整休息制度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果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作业,感觉身体不适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休息的要求,用人单位应酌情为劳动者安排休息。
  重庆:
  文件:《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从今年6月1日起,职工在37℃以上(包括37℃)的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全额支付工资外,还应根据高温的酷热程度,向职工发放每天5至20元不等的高温补贴。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前日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据悉,享受“高温办法”保护的职工限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高温天气分为三种强度
  据《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35℃即为高温天气。这个35℃不是市民自己拿着温度计确定的,而是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或者手机天气预报向公众发布的气温。《办法》还将高温天气界定为了三段——一般高温、中度高温、强度高温(标准见图表,图表中的“以上”包括基数,“以下”不包括基数,如37℃以上含37℃,37℃以下不含37℃)。
  二.上37℃必须发高温补贴
  据《办法》,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的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不需要发放高温补贴,但是应该做好防暑降温的措施,如保证空调、风扇等降温设备正常运转。气温上37℃,用人单位即要发放高温补贴。“在规定的额度内,具体发放数额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市法制办负责人说,用人单位不能因为部分职工在室内享受了空调等降温措施而拒绝支付高温补贴。
  三.5~9月向露天工作者提供
  《办法》规定,每年5月到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而且是免费的。如果用人单位未向这两类职工提供免费的清凉饮料,职工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逾期不改的,至少处1000元罚款,最高可罚款3万元。工作时间中暑死亡为工伤
  工作时间内或者在工作岗位上中暑是否是工伤?《办法》给予了明确。据悉,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达37℃露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
  《办法》还在工作时间上对在露天工作和在室内高温下工作的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在中度高温天气下,安排这两类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个小时。在强度高温下,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一般应当停止工作。在中度及强度高温天气下,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应当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不能暂停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安全生产。
  天津:
  一、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 
据介绍,暑期在岗工作的人员防暑降温费待遇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天津市防暑降温费从6月开始连续发放4个月,标准为每月45元。 
  二、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职工享受的防暑降温待遇还包括: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等。 
  三、高温天气用工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动时间,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建议一些高温作业的企业,避开午间高温时段,将工作时间调整为早上6点至10点和下午3点至7点;同时根据天气情况,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责任编辑:xie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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