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3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目前,全省所有市、县(市、区)都已出台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文件,140多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了社会保障范围。但是,由于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保障资金筹措不到位、保障水平偏低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为深化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全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城市、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土地基本被征的在册农业人员,都应列为保障对象。
各地要全力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对2003年起被征地的农民,应做到应保尽保。实际操作中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可先对城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再分步解决其他地区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从2005年1月1日起,各地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
对2003年以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各地要考虑需要和可能、政策相衔接等因素,通过建立生活补助等办法,妥善予以解决。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农嫁女”、“蓝印户口”等人员的政策问题。
二、审慎确定保障形式,落实保障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精神,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可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直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等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地方财政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审慎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形式,一般以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形式为主。已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保体系的市、县(市、区),要充分考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缴费基数、比例和年限,确保不留基金缺口;少数市县简单确定保障形式,采取不缴费就享受待遇、将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纳入商业保险等做法,应当及时改进。为减少财政兜底压力,各地在测算保障金筹资和支付标准时,尽量确保资金不留缺口。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目前尚未达到这一水平的地区,应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由此产生的资金不足部分,应由个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按比例共同承担。从2005年起,被征地农民所得征地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交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个人承担部分的,其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足。
三、确保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根据浙政发〔2003〕26号文件要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 30%。为确保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凡2005年起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政府承担的保障金必须在所征土地的出让金使用年终决算日之前到位;2003年、2004年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必须在2005年底前全部到位。2003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由于数量大、政府所需资金多,尚不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当年到位的,各级政府应列出拨付计划,确保在2007年前到位。
四、抓紧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为确保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运行,各地要抓紧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缓解政府财政今后的支付压力。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可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予以解决;有条件的市县应通过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充实风险准备金。
五、实施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今后凡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由土地出让金收入或通过征地调节资金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并与当地促进再就业政策相衔接。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六、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管理工作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规划并组织实施。培训经费从征地调节资金户中调剂,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七、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处置、整体推进的总体要求,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重点是为被征地农民大病医疗费用提供基本保障。在具体实施中,已经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应通过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尚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引导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需要不断探索完善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部门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深化完善这项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将新增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妥善处理好原被征地农民的有关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征地情况的通报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通报四项资金(含风险准备金)的到位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根据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落实情况,及时做好土地承包权证变更等相应工作。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力量,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尚未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要尽快组织实施,已经实施的地方,要及时总结完善。要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医疗保障等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