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2〕2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用地需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节约土地,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当前土地征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主要任务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土地征用工作,保证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用地需求,也不同程度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当前一部分地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征地补偿费用管理混乱、乱占浪费土地等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势必损害农民利益,不利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安定。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
当前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合理供地,确保稳定的要求,严格依法征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加大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各地要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和效益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征用耕地年产值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进行调整。
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即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进行评估,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特别是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确定后应予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要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三、探索多种安置方式,拓宽就业门路
各地要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把适合于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要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各地要支持一时找不到就业门路的被征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养业。被征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就业和自我组织起来就业,工商、城建、税务、金融、卫生、消防等部门要为其提供方便,提供小额贷款及税费优惠照顾。
积极提倡按一定比例留地安置被征地农民。各级规划部门要搞好被征地农村留地的规划。划定的安置留地由农民自建自用的,按农村集体用地性质处置;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市、县政府给予免收出让收入和配套费用等扶持。
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赢利性水电、交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鼓励企业以这种形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以使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从2003年起,全省各地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政府、集体、农民各出一点的原则解决,市、县政府承担的费用可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可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在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政府核准后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要根据当地实际和政策衔接的需要,本着“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前些年被征地农民的有关问题。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保障标准和操作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性意见,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五、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管理,规范分配使用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分配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要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土地补偿费要纳入公积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对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土地被大量征用的村,尤其是城郊村,要积极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切实加强资产的经营管理,规避投资风险,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实行统一征地,严禁乱占耕地
征用各类土地,由市、县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政策,统一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地,以规范征地行为。在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前,市、县政府统一征地机构要深入细致地进行征地调查,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草签征地补偿协议,据实编报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和公告的征地方案及协议,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上述程序,及任何单位、个人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的,一律无效。
各地必须认真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切实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加强用地定额管理,防止圈占和浪费土地。要严格实行集中统一供地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要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供给。各级政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的闲置土地清查,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批地、管地、用地行为。对征而不用闲置1年以上的,要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两年以上的,要依法收回。对由违法批地、管地、用地行为引发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又不及时纠正的地方,暂缓该地区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建立征地调节资金
为了确保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的各项措施到位,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用于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有节余时可用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执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补助。征地调节资金的主要来源:市、县土地出让收入;用地单位预缴;其他可用资金。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切实加强对土地征用工作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这项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农业、审计、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各自职责,搞好指导服务,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坚持分类指导,分散决策,以市、县为单位组织实施。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妥善处理好稳定与发展、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的关系,确保平稳进行。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根据当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周密组织,精心实施,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