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完善舟山市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若干补充意见
舟政发〔2004〕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舟政发〔2003〕54号)实施一年多来,总体运行平稳,反映良好。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舟山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和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前阶段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若干补充意见: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范围、时间和对象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在定海区行政区域内,因省、部、部队和市、区(含乡镇、街道,下同)级建设项目的需要,耕地被征用时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一) 属于货币安置的人员;
(二) 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人员;
(三) 货币安置后未重新获得承包地的人员。
以村(组)为单位,以耕(盐)地面积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之比,确定每宗征地面积的参保人数,具体参保人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参保程序仍按舟政发〔2003〕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开辟稳定多元的筹资渠道,不断充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资金。
(一)按照2003年7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3〕1号)精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时足额征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资金)。从2005年1月1日起,建设用地单位占用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出让和行政划拨),均应按占用的土地面积,以20元/m2的标准缴纳风险资金。
对于2003年7月4日前已实施征地但尚未正式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也应缴纳风险资金。风险资金计入土地取得成本,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以确保风险资金的来源。
(二)从按规定征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总额中,提取 5%的比例充实风险资金。
(三)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后备风险资金。
三、分级承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生活补助费,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本着分级负担的原则,对前几年定海区范围内征地时所涉及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和生活补助费,对其中应由政府承担的部分,采用市、区二级政府共同承担的办法予以解决,具体分级承担方案另行制定。
四、明确被征地农民待遇给付时间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范围、对象调整后,在2003年7月已符合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从2003年8月起领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在到达享受条件的次月起,由市社保局按月发给基本养老保障金。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是解决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深入推进暖促工程,加快建设“平安舟山”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管理、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建设征地项目、核定劳土比例及参保指标、征集风险资金、收取土地出让金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管理、基金的保值增值、安排年度后备风险资金、按月按实划拨支付资金。社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复核、保障费收缴、生活补助费和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给付等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怀着对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深厚感情, 以高度的责任感,齐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
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普陀山可参照本补充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