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我们人生中一辈子的大事,无论贫富,都会在结婚时摆酒庆贺一番。那么,对于有工作单位的上班一族来说,劳动法规定的婚假待遇是如何的呢?
一、婚假天数
1、正常婚假
根据我国原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以下简称《通知》),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其一,这份《通知》是针对国营企业职工所发,没有说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也要按这个规定给予员工婚假。
其二,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比,这份文件法律效力的位阶并不高,不具有“必须执行”的效力。《通知》里写的,也只是“要求”企业这样做,不是“必须”(或“应当”)这样做。
其三,《通知》行文比较粗糙,加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行政领导批准”、“一至三天”这些前置要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没有法律法规那么严格。
其四,《通知》所说的结婚,包括初婚和再婚。原劳动和社保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7月11日《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中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在实践中,因为没有国家层面的规定,而结婚请假又是人之常情“理所当然”的,结婚休婚假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所以,除国营企业以外的企业也都参照这个规定执行,员工结婚时,一般给3天婚假。
2、奖励婚假
除正常婚假外,全国大部分地区都规定了奖励婚假,在国家婚假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提高员工结婚时的婚假福利。
奖励婚假有以下三种情形:
(1)直接奖励,不加任何前置条件,主要原因是取消晚婚假后的一种“补偿”,比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2)加条件奖励,一般表现为增加“参加婚前医学检查”作为奖励婚假的前置条件。比如《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3)直接奖励+加条件奖励,比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笔者梳理了一下我国部分地区的地方规定(见文后附表),我国各地区婚假天数大概有以下几种类型:
标准版:3天,代表地区:广东
加强版:10天,代表地区:北京
豪华版:13-15天,代表地区:福建
超级豪华版:18-25天,代表地区:河南
巨无霸版:30天,代表地区:山西、甘肃
3、路程假
《通知》要求,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其一,路程假并非必须要给的,只是针对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情形时才给,如果在一起的,则不存在路程假的问题。
其二,路程假的天数也没有具体明确,是根据“路程远近”来判断应该给多少天,一般情况下,给1-3天为合理。
在实践中,非国营企业往往是不给路程假的。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的,自行请事假解决。福利好的企业,则多给几天婚假,代替路程假,但不以路程假为名进行批假。但也有些地区规定需给路程假的,比如重庆就规定需给予路程假。
4、晚婚假
先看国家层面的规定。我国原来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27日修正了这部法律,删除了晚婚假,也就是说,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已经取消了晚婚假的规定。
再看地方规定。2015年底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各地纷纷修订地方规定,取消晚婚假,截止至今,除西藏还保留晚婚假外,全国各地区均已取消晚婚假。
二、婚假工资
对于员工结婚期间所请婚假的工资待遇,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除此之外,各地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也都有相应的规定,描述大多为“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之类。总而言之,员工婚假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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