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条无效的用工规定
2017-09-27 16:18:59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用人单位想当然或非常强势,会制定一些认为非常有用的规则,但实际上,这些规则并没有法律效力。 富有个性的老板,还会根据个人好恶制定一些任性的规则。
无效的规定并非一笑而过,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责任:
一、制度违法被行政部门警告,造成员工损失的,还需要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更为不利的是,规则违法,可能导致单位承担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
有些规则不但没有法律效力,还有可能因为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理由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常见无效条款|
一、试用期满后才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
很少单位会在制度中明确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但经常会规定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其实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社会保险缴纳的义务不能免除。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损失,均要全额赔偿的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则的不明确,至于故意造成的损失是否需全额赔偿并未明确,但至少非故意的尤其非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肯定不用全赔。
理论上在生产经营当中,劳动者的报酬只是其产生的价值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都成为了用人单位的利润。而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失,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风险,既然是生产经营风险,就不应由员工来承担。还有一个理由就是,企业对于员工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本也有经营和管理的义务,员工非故意所造成的损失,也和单位的管理不足有关,单位理应承担部分损失。所以说,一般来说,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才可以要求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该规定也只是规定造成损失要赔偿,但比例怎么定并没有明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对此则有明确规定:5.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予以支持。劳动者应承担赔偿数额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且不得把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扩大由劳动者承担。
三、同事间恋爱,可予以辞退的规定
这个规定好像很合理,因为同事间恋爱有可能会影响工作甚至影响保密制度等,但这明显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即婚姻双方之间可自主结婚或离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单位制度的该规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不信辞退试试,铁定要给经济赔偿金的。
四、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试用期三日)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多少钱(固定数额)的规定
虽然员工违法,但也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情形下,才需等额赔偿。但在实践中,要证明员工未提前通知而离职造成损失,几乎不可能。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离职时,相应未发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在工资发放日结清的规定
办理离职手续时,就要一次性结算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六、收取保证金等的规定
有了这个规定,并按这个规定执行的话,用人单位是要被罚款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与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同,其他情形一般是先由劳动行政部门通知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才罚款,但这种扣押身份证或提供担保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没有警告程序,是直接罚款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七、打听同事薪酬或告知同事薪酬,属于严重违规的规定
很多单位的制度对此作明确规定,其实这个规定也是无效的,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同工同酬的劳动法原则决定了员工有权知道其他人的薪酬情况。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既然员工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则员工主张同工同酬的前提必须是知道其他人的收入情况,那么打听或告知薪酬,就合理合法了。
八、罚款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罚款,不但无效,还存在被认定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能性,被认定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员工可以此为由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单位别委屈,罚款是国家行政权力,有人单位无权罚款。并且,罚缴分离的原则,单位处罚,那罚款交给谁?
对于迟到早退等不断犯的小错,怎么办处理?可以将工资拆分,将其中相当部分作为考核奖金,迟到早退等减发考核奖金,合理又合法。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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