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多年后,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应该获得什么补偿呢?护士李静(化名),作为“临时工”在某卫生院工作了八年半时间,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在法院调解下,她获得了单位给付的双倍工资、补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2001年3月,李静被这家卫生院招为临时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0月17日,卫生院以李静不具备护士执业资格为由,要调整其从事其他工作,但双方在工资待遇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0月26日,卫生院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李静解除与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由此引发了劳动争议。
2010年3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劳动争议作出仲裁决定,卫生院与李静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由卫生院给付李静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39613元,并为其补缴2001年3月至200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李静对此不服。
3月29日,李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卫生院解除与她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并由卫生院给付赔偿金、加班工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等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重点对双方关于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争议焦点予以反复疏导,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卫生院同意一次性给付李静社会保险费、失业救济金、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50800元,并当庭予以兑现。
昨日,省高院法官介绍说,在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类似李静这一类的事实劳动合同纠纷案逐渐突出,2008年全省审结事实劳动合同纠纷案439件,2009年则上升至690件。按照新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若一年后还没签合同,则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不支付两倍工资,劳动者可申请仲裁或起诉。因此,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都应当注意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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