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认定及政策待遇兑现申办细则
本细则根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认定实施办法》、《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服务保障办法》制定。
一、人才认定
(一)认定依据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
(二)认定类别
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新区特优人才(D类)、新区高级人才(E类)和新区基础人才(F类)。
(三)申报审核流程
1.资料填写。申请对象在舟山党建网或舟山人才网下载《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人才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后,打印《人才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对《人才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同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其《人才认定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所有材料须附PDF格式电子版扫描件)。社会组织人才还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人才认定申请表》上盖章。
3.窗口受理。由用人单位将《人才认定申请表》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和电子版扫描件统一报送到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向用人单位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
4.流转审核。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根据《新区人才认定职能部门审核分工表》(附件2)所列审核权限开具《新区人才分类认定部门审核流转单》(附件3)进行流转审核,根据流转意见认定所属人才类别。对分类标准中属于“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提出拟认定人才类别的建议。
5.会议研究。一般每月召开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经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人才情况,确定人才类别、层次及可享受的政策。
6.公示发文。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的各类人才,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在舟山人才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办发文认定,并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向用人单位反馈认定结果。
7.信息入库。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对经认定的人才录入新区人才信息库,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归类存档。
(四)所需材料
人才认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共性材料。
(1)《人才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或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3)企业和社会组织引进的人才,须提交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2.个性材料。
由人才根据自身需要申请的类别,分别选择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人才所获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①获得世界级、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需提交权威部门颁发的聘书或批准文件;②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平台主要负责人(带头人),需提交所在平台系“国家级”、“省级”的相关凭证,以及担任负责人(带头人)的相关凭证;③在海外知名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上一年度发布的排名前200名的境外大学)正式教职的教授,需提交原单位开具的担任相当职务聘书等任职凭证,原单位官方网站及含本人信息网页的打印件;④在世界500强企业(即美国《财富》杂志在上一年度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中的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在上一年度评选的“中国企业500强”)或管理资产超过100亿元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人才,须提交原单位系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或管理资产超过100亿元金融机构的凭证及担任高级职务的聘书、工作合同等任职凭证,原单位官方网站及含本人信息网页的打印件,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⑤其他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2)新区“三重”项目企业、本市纳税前10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任职证明。
(3)人才所获学历学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取得国内院校颁发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相应层次学历学位证书;取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4)人才所获职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①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或确认的职称证书或相关文件;②岗位聘用合同或相关文件。
(5)人才所获职业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是在外省取得的,须按我省有关规定对证书进行复核认定;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证书。
(6)创客人才的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经第三方权威机构确认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二、政策待遇兑现
(一)政策依据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服务保障办法》。
(二)申请对象
根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经市人才办认定的各类人才。
(三)申请审核程序
人才申请享受相关政策,实行“一表填报、一站受理、流转办理”,申请人只须向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进行流转办理。
1.资料填写。申请对象在舟山党建网或舟山人才网下载《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政策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人才政策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后,打印《人才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对《人才政策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同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其《人才政策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所有材料须附PDF格式电子版扫描件)。
3.窗口受理。由用人单位将《人才政策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电子版扫描件统一报送到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窗口。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向用人单位或个人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
4.流转审核。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根据人才申请的政策类型,根据《新区人才政策享受流转事项清单》中的“流转审核”(附件5)职责分工,分别转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根据职能部门反馈意见,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在申请表中出具政策兑现的具体意见。
5.会议研究。定期召开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对经审核的申请进行集体审议。购房补贴、安家补贴、医疗服务、社会保险、户籍保障一般每月研究一次;津贴奖补、周转租房、租房补贴、配偶就业一般每季度末研究一次。
6.政策兑现。由市人才办根据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决议在《人才政策申请表》上出具意见,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反馈用人单位,相关部门按照《新区人才政策享受流转事项清单》中 “流转办理”职责分工兑现相应政策。
(四)所需材料
1.共性材料
《人才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个性材料
(1)购房补贴:①不动产权证或新购未交付商品住房的购房合同(复印件);②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社会组织引进的人才须提供单位支付购房补贴款50%的银行凭证。③本人及配偶在(或曾在)在舟部队、部省属在舟高校工作的,还须提供未曾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购房政策证明(或放弃享受相应政策证明)。
(2)租房补贴: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须提供单位支付租房补贴款50%的银行凭证。
(3)户籍保障:①原户口簿(复印件);②居住地不动产权证或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③引进人才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随迁的,应提交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有效证明(复印件),以及落户亲属身份证或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3)家属就业:①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②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须提供《公务员转任登记表》或《商调登记表》(复印件),并提供原单位所在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同意调出”的函(复印件);③原所在地出具的失业证明。
(4)子女教育:①户口簿(复印件);②义务教育阶段非小学一年级新生申请就学,需提交原就读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转入申请地就学的相关证明和学生学籍档案;异地参加中考后要求在我市就读普通高中,要求提供中考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和初中毕业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到申请地就学的相关证明和学籍档案,并提供该成绩可以参加初中毕业地何等普通高中录取的证明;申请普通高中转学,需提供由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原就读学校的层次等级。
(5)社会保障:在省外有社会保险关系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复印件)。
(五)政策享受终止条件
1.周转住房政策终止条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1)单位变更3个月内未告知的;(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的;(4)擅自将人才公共租赁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6)在人才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7)不再符合承租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8)存在违反人才公共租赁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行为的。
2.租房补贴政策终止条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租房补贴享受资格,并责成所在单位收回已享受的租房补贴:(1)签订虚假租房协议的;(2)将租住的房产转租给他人的;(3)享受租房补贴和人才公共租赁房的合计时间超过5年的;(4)其它不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
3. 津贴奖补政策终止条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津贴奖补:(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影响期的(至少2年);(2)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3)工作表现一般,作用发挥不明显的;(4)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5)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辞职、辞退、解聘和退休的。
附件1: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认定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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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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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照片 (1寸免冠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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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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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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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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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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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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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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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市级机关及参公单位 □市级全额事业单位 □市级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市属国有企业 □纳税地在市本级的企业 □经市民政局等级注册的社会组织 □省部属在舟机关及参公单位 □省部属在舟全额事业单位 □部属在舟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其他性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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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填最高) |
全日制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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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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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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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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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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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取得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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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专业技术类) |
□专业技术类:__________ □技能类: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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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舟工作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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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 |
□固定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无固定期限 □创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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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
□是 缴纳地: 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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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身份证/社保卡 □护照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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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及工作经历 |
____年 月-____年 月 ____年 月-____年 月 ____年 月-____年 月 ____年 月-____年 月 ____年 月-____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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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类别 |
□国际级顶尖人才 □国家级杰出人才 □省部级领军人才 □新区特优人才 □新区高级人才 □新区基础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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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新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主要依据 |
主要依据(包括奖项、职称、学历等) |
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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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认定 □升级认定 本人承诺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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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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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申请人申报材料属实且与原件核对无误。 该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到本单位全职工作。 所有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公示后,无异议。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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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申请表情况属实 □佐证材料齐全、合规、属实 符合人才类别为: □来舟前, 类 □在舟后, 类 全职引进时间为 年 月 日
可申请享受的政策: □赠送住房, □购房补贴或人才限价房,按 类, □周转住房或租房补贴,按 类, □安家补贴,按 类, □津贴奖补,按 类,每月 元(大写: ) □政府奖励,按 类 □入职保障,按 类 □配偶就业,按 类 □子女教育,按 类 □高层次人才证 (□金卡/□银卡) □医疗卫生,按 类 □社会保障,按 类 □户籍保障,按 类 备注: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市人社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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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须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
附件2: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认定职能部门审核分工表
人才分类 |
分类依据 |
审核部门 |
国际级顶尖人才 (A类) |
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
市人才办 |
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技术官。 |
市经信委 |
|
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主要负责人(首席专家),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
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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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相当层次的国际大奖获得者。 |
市人力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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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相当于中国的“两院”院士)。 |
市科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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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杰出人才 (B类) |
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 |
市人才办 |
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
市委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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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500强企业的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总经理,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获得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
市经信委 |
|
国家级教学名师,长江学者成就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 |
市教育局 |
|
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浙江省科技重大贡献奖获得者,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获得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千人计划产业园主要负责人(带头人)。 |
市科技局 |
|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浙江省特级专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
市人力社保局 |
|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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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体育项目国家队主(总)教练,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
|
国医大师,吴阶平医学奖。 |
市卫计局 |
|
管理资产超过3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
市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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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
市社科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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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领军人才 (C类) |
浙江省“千人计划”人才,浙江省“特支计划”人才。 |
市人才办 |
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
市委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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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或职业经理人。 |
市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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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省功勋教师(省杰出教师),“钱江学者”特聘教授,海外知名大学正式教职的教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长江韬奋奖获得者,“文华奖”单项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
市教育局 |
|
中科院“百人计划”B类人才,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部委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带头人),浙江省科技奖一等奖获得者,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获得者。 |
市科技局 |
|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技术能手,“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通过综合考评的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才,省级海外工程师,省特级技师,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 |
市人力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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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省建筑大师。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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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优秀专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省工艺美术大师。 |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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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华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省名中医,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省卫生系统重点学科带头人。 |
市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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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资产超过1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
市金融办 |
|
新区特优人才 (D类) |
“新区英才奖”获得者,新区“5313”行动计划科技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新区“特支计划”团队带头人;市资深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届内)。 |
市人才办 |
新区“三重”项目企业主要负责人。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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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纳税前10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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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特级教师。 |
市教育局 |
|
浙江省科技奖二等奖。 |
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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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市“11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才),省技术能手,省首席技师,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带头人)。 |
市人力社保局 |
|
新区高级人才 (E类) |
新区“5313”行动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新区“特支计划”人才;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届内),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年薪30万元以上或担任正县处级及以上职务的紧缺高端人才,新区发展急需、贡献较大、目录难以界定的“专才”、“偏才”(如信息网络、文化创意、渔农村工作等领域的特殊人才)。 |
市人才办 |
企业高薪引进的年薪在25万元以上的技能型人才、35万元以上的技术型人才和50万元以上的管理型人才。 |
市财政局 |
|
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副高职称且40周岁以下人才,市技能大师(届内)、市技术能手。 |
市人力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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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基础人才 (F类) |
新区专业领军(后备)人才,10年内在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并有效带动本行业发展的创客人才。 |
市人才办 |
市“111”人才工程第二、第三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包括市外引进的在职博士研究生),符合新区需求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 |
市人力社保局 |
附件3: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认定部门审核流转单
流转批次: 流转日期:
流转审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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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
证件号 |
审核内容 |
审核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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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证明材料欠缺 □不同意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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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证明材料欠缺 □不同意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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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证明材料欠缺 □不同意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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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证明材料欠缺 □不同意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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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证明材料欠缺 □不同意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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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证明材料欠缺 □不同意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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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部门经办人(签字): 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签字):
职能部门盖章:
附件4: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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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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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类别 |
来舟前: 类 在舟后: 类 |
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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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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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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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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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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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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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 (企业、社会组织人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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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主要成员 基本情况 (配偶、子女、父母) |
姓 名 |
称谓 |
身份证/社保卡号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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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请在申请项目后打“√”) |
赠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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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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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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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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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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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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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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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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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补贴 |
-- |
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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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津贴 |
-- |
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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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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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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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赠送住房/购房补贴/人才限价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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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房情况 |
□不动产权证号/□购房合同编号: 是否为二手房:□是 □否 产权所有权人: 购房金额: ¥ (大写: ) 地址: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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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房及政策享受情况 (申请人及配偶) |
□ 除本套新购房外,本人及配偶在舟山本岛(含朱家尖岛、鲁家峙岛和长峙岛)范围内无其他住房; □ 本人及配偶未曾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购房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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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政策 |
□ 赠送住房; □ 购买人才限价房; □ 购房补贴:¥ 万元(大写: )。 备注:夫妻双方共同享受,丈夫 万元;妻子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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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信息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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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 单位意见 |
同意申报,经公示,无异议。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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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初审意见 |
□ 同意 □ 不同意,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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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审核意见 |
□ 同意 □ 不同意,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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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意见 |
□ 同意 □ 不同意,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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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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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周转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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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房及政策享受情况 (申请人及配偶) |
□ 本人及配偶在舟山本岛(含朱家尖岛、鲁家峙岛和长峙岛)范围内无住房; □ 本人及配偶未曾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购房政策。 |
申请享受政策 |
申请人才公租房 平方米
意向地:□新城区块 □定海区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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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信息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签字: |
申请人所在 单位意见 |
同意申报,经公示,无异议。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初审意见 |
□ 同意 □ 不同意,原因: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住建局 审核意见 |
□ 同意 □ 不同意,原因: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意见 |
□ 同意 □ 不同意,原因: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 申请安家补贴 |
|
申请享受政策 |
申请安家补贴_¥_________万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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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信息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签字: |
申请人所在 单位意见 |
同意申报,经公示,无异议。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初审意见 |
□ 同意 □ 不同意,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意见 |
□ 同意 □ 不同意,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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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政府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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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政策 |
□ 申请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奖励(工作须满1年); □ 申请政府奖励 万元/年(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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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信息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签字: |
申请人所在 单位意见 |
同意申报,经公示,无异议。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初审意见 |
□ 同意 □ 不同意,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意见 |
□ 同意 □ 不同意,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 申请配偶就业 |
|
申请享受政策 |
□ 对口安置,就业意向: ; □ 推荐就业,就业意向: ; □ 申请生活补贴。
|
配偶相关信息 |
配偶原工作单位: 配偶原岗位及职务: 备注: |
申请人签字 |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信息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签字: |
申请人所在 单位意见 |
同意申报,经公示,无异议。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初审意见 |
□ 同意受理 □ 不同意受理,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办理情况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
□ 申请子女教育 |
|
申请享受政策 |
□ 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段,意向就读学校: □ 普通高中段,意向就读学校: |
子女相关信息 |
子女姓名: 原就读学校: |
申请人签字 |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信息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签字: |
申请人所在 单位意见 |
同意申报,经公示,无异议。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初审意见 |
□ 同意受理 □ 不同意受理,原因: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办理情况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
□ 其他服务申请 |
|
医疗服务申请内容 |
|
社会保险申请内容 |
|
户籍保障申请内容 |
|
申请人所在 单位意见 |
同意申报,经公示,无异议。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初审意见 |
□ 同意受理 □ 不同意受理,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办理情况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
附件5: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政策享受流转事项清单
政策类别 |
相关事项 |
责任单位 |
流转审核权限 |
||
所有政策 |
全职在舟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必须在编在职,如果是专业技术人才的,还须在聘;企业、社会组织人才须在舟山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和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新区“三重”项目企业人才以及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核心区块企业人才除外) |
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
赠送住房 |
申请人及配偶须未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购房政策。 |
市住建局 |
购房补贴 |
1.申请人及配偶须未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购房政策。 2.本人及配偶须在舟山本岛范围内(包括朱家尖、鲁家峙岛、长峙岛)无住房。 |
市住建局 |
1.在企业、社会组织工作的新区基础人才(F类),须已为该单位服务一年以上; 2.新区基础人才(F类)享受购房补贴的,来舟山工作时间不超过8年。 |
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
|
周转住房 租房补贴 |
本人及配偶须在舟山本岛范围内(包括朱家尖、鲁家峙岛、长峙岛)无住房。 |
市住建局 |
流转办理权限 |
||
赠送住房 购房补贴 |
房源发放、购房补贴拨付。 |
市人才办 |
产权限制。 |
市国土资源局 |
|
周转住房 |
房源配租。 |
市住建局 |
租房补贴 |
租房补贴发放。 |
市人才办 |
政府津贴 |
津贴发放。 |
市人才办 |
政府奖励 |
个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绩效奖励、“新区英才奖”和“新区重才奖”奖金发放。 |
市人才办 |
入职保障 |
办理入职。 |
市人社局 |
家属就业 |
政策性安置、推荐就业。 |
市人社局(市就业局) |
生活补贴发放。 |
市人才办 |
|
子女教育 |
办理子女入学。 |
市教育局 |
高层次人才证 |
办理高层次人才证(金银卡),落实各类服务。 |
市人社局 |
医疗卫生 |
提供医疗待遇。 |
市卫计局 |
社会保障 |
办理社保接续。 |
市人社局(市社保局) |
户籍保障 |
办理落户手续。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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