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更换了办公地点,员工拒绝可否得到补偿?
2019-06-14 09:54:38 来源:HRoot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大,经营规模的扩张,劳动者经常能遇到公司办公地点位置变更的情况。
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大,经营规模的扩张,劳动者经常能遇到公司办公地点位置变更的情况。
这样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的办公地点变更,引发了无数的劳动纠纷案件。因此许多人关心同样的一个问题,“公司办公地点变更导致上班不方便,员工是否能够获得赔偿?”
首先,我们要看公司搬迁的办公地点在哪里,如果是附近的话,是没有补偿的。要是迁出了当前办公城市的话,公司是要支付员工补偿的。
举个例子▼
“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址为上海,但是实际工作地址从浦东新区搬到了青浦,而员工认为上下班路线太远,不能跟着公司一同去新的办公地点办公,这样的情况,员工辞职是否能得到赔偿?”
解读:假设劳动合同上说明了工作地点,但是现在改变了办公地址,那么员工可以辞职以后要求公司补偿,公司方违约了。
但是这个案例当中,劳动合同上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地点,而只是写了办公地点在上海市。虽然工作地点从浦东新区搬迁至青浦,但是同样都是算上海市的范围内,那么这样的情况,员工是得不到赔偿的。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虽然不是换省搬迁,但是搬迁距离过远,公司给劳动者造成不便还未提供任何补贴和福利,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是会综合考量各项因素,判决公司支付员工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其次,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再次,公司跨省或者长距离搬迁,应当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究竟哪些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当然,并非所有的企业搬迁都可以算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可以肯定的是像那些搬迁距离较长或是搬迁至外地的,特别是搬迁至外地的,搬迁后适用的地区劳动标准和待遇等都会不同,应该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职工有权选择不去,此时公司应给予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那么这个时候,还牵扯到一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有无区别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都是一样的,不过,如果公司愿意给予职工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金,法律也是不禁止的。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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