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到孕期女职工违纪劝退的问题,很多HR可能会认为孕期女职工受劳动法的保护,对其违纪行为一般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更加导致孕期女职工公然违反制度的现象,给公司制度的权威带来挑战。难道真的拿孕期女职工没办法了么,事实上并非如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是适用任何劳动者的,并不受三期等条件的限制。但考虑到三期女职工特殊性,应以人性化关怀为主,不到万不得已,还是应以引导、协商为主,建议楼主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沟通教育为先,引导其改正不当行为。
员工的行为需要靠企业引导,并使之逐步与企业的价值观及行为准则相匹配。“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员工在行为上出现偏差,直接辞退虽然可以解决问题,但必然带来企业招聘与培养成本的损失。笔者认为只要不是危害公司利益的问题,企业是应以纠正和引导的。回归本案,可以说该员工最大的问题是工作态度不够端正,眼高于顶,工作心态存在问题,如何让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呢?沟通技巧很重要,HR部门领导可以与该员工部门领导同时与该员工沟通,扮演好各自角色,以下步骤可供参考:
(1)沟通第一步:拿出证明其工作存在问题的直接证据。根据笔者的从业经验,像这种眼高于顶,盲目自信的员工,击垮其所谓的“自信心”是让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最好的办法。本案中最就是直接的办法就是拿出其工作不及时完成,不服从领导安排的具体事例,让其无从推脱。
(2)沟通第二步:大棒加胡萝卜的御下之道。在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后,用人部门领导要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说教性的严厉批评,考虑到其怀孕,要把握好尺度。这时候HR部门出来对其工作期间积极的方面予以肯定,让其感受到对于其错误不是单纯的批评,还是以说教为主,一方面减轻其抵制的思想,另一方面帮其重新构建新的自信心。
(3)沟通第三步:制定改进计划,约定考察期并告知处理措施。完成以上步骤后,为防止其知错不改,应与用人部门帮助其制定改进计划,并对其改进情况进行考察,明确告知其如果没有改进,将直接辞退(将《劳动合同法》中解除孕期女职工的依据告诉她,说明解除后将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该员工能改变自己,当然是好事,如果依旧不改正,可以做辞退处理。需要提醒的是,整个面谈过程需要形成书面记录并让参与面谈的人签字确认,制定的改善计划也要让该员工签字,以防其后期如果依旧我行我素时,作为辞退的证据。
二、再次沟通,劝其自动离职。
如果经过以上沟通仍无效的情况下,企业也没有必要长时间在此员工身上浪费时间,可以考虑辞退该员工。虽然本案过错方在于员工,企业只要有充足证据是完全可以依法直接进行辞退的。但劳资问题处理必须遵循“先协商,再依法”的原则,尽量从简处理。HR部门可以直接与该员工沟通,告知其考察期没有任何改进,依旧我行我素,部门已经明确表示不再留用,公司考虑到面子问题,让你主动提出辞职并计时办理离职手续。如果你主动辞职,公司在日后其他公司在做背景调查的时候会酌情考虑。如果你坚持不辞职,我们也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直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限期办理离职手续。相信你也不愿意闹到这个地步,因为公司的时间和精力会比你多,你还是好好想想吧!相信大部分人还是会同意自主辞职的,一旦其答应自主辞职,HR立马拿纸笔,让其现场写辞职申请并签字并让其尽快办理离职手续。
三、保留证据,依法直接解除。
当然不排除仍有顽固分子会与公司死磕到底,这时候HR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了。孕期女职工并非完全不能辞退,只要其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是完全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回到本案,本案描述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果公司以凭此条款解除,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条件:(1)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拖拉且屡教不改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2)公司制度的制度程序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内容合法;(3)公司有宣传、培训制度的证据;(4)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违反制度。只有以上4个条件同时成立,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才有胜算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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