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7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虽然之前已有国防动员专门法规对船舶工业企事业单位的国防动员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范,但是相对单薄,《国防动员法》的颁布与实施,为船舶工业开展国防动员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四章、第七章、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明确列出了对船舶工业动员具有直接指导意义的条款。
船舶工业动员是指国家将船舶工业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所进行的活动。作为军民结合型战略产业,船舶工业肩负着平时进行动员准备、战时进行快速动员的重任,承担着海军武器装备动员的任务,是我国国防动员的重要领域之一,其包含在武装力量动员和国民经济动员两大范畴之中,是武器装备动员、军事工业动员的组成部分,与交通运输动员存在交叉关系,因此,开展好船舶工业动员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在我国国防动员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国防动员法》究竟是一部怎样的法律?它与船舶工业动员有怎样的关系?与船舶工业动员相关的法规还有哪些?船舶工业动员在我国国防动员体系中的地位如何?船舶工业动员包括哪些内容?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做一简要介绍。
《国防动员法》是动员的基本法
由于国防动员工作涉及国家的军事、政治、经济、科技、外交、文化教育等一切领域,关系到机构、团体、个人的切身利益,主要国家都通过颁布一整套相互配合的法规体系,以此作依据,来指导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国防动员法规体系由动员基本法、动员专门法及动员条令、条例、命令等组成。其中,动员基本法是根据本国的宪法和国防法,从宏观上对国防动员的总体要求及全局性措施作出规定的综合性动员法规,是制定动员专门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动员法规的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国防动员基本法缺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承担着动员基本法的职能。从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牵头起草《国防动员法》,到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律,这期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此次施行的是我国首部《国防动员法》,它是全面规范和指导国防动员活动的重要法律,其颁布实施对于健全我国国防动员的基本制度、提高国家的平战转换能力、保证新形势下国防动员建设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该法共14章、72条,内容包括:总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等。《国防动员法》的主要特点是:确立了国防动员领域最基本、管长远的制度;将动员工作实践中被证明正确、成熟的方针政策和成功的做法上升到法律高度予以确认;把增强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作为重点;将维护国家安全的需求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机统一。
《国防动员法》与船舶工业动员
船舶工业是军民结合型战略产业,肩负着平时进行动员准备、战时进行快速动员的重任,是我国国防动员的重要领域之一。《国防动员法》中对船舶工业动员具有直接指导意义的条款主要是第四章“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第七章“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第十章“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及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四章中规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贯彻国防要求,具备国防功能。”“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第七章中规定:“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订货,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为转产、扩大生产军品提供能源、材料、设备和配套产品的单位,应当优先满足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需要。”“国家对因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补偿。”
第十章中规定:“被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要求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组织实施。”“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军事要求和改造方案进行改造,并保证按期交付使用。改造所需经费由国家负担。”
第十三章中规定,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将受到处罚:“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
国防动员专门法与船舶工业动员
在国防动员专门法方面,目前,我国已在武装力量动员、交通动员、防空动员方面颁行了专门法规。《国防动员法》的施行,将有助于配套制定《经济动员法》、《科技动员法》、《国防生产法》等涉及国防动员的专门法规,从而建立完善的动员法规体系。
在已有的国防动员专门法规中,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中的一些条款,直接对船舶工业企事业单位的国防动员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范。如:国家支持、鼓励船舶企业建造平战结合的船舶及相关设备,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第八条)。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的重中之重工作——在设计、建造民船及相关设备过程中贯彻国防要求,需要船舶设计、建造单位参与拟定新建民用船舶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第十条);国家为承担设计、建造任务的船舶企事业单位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第十一条);船舶企事业单位在完成此项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贯彻国防要求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因贯彻国防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二条);承担此项工作的船舶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工程验收部门,是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国民经济动员机构(第十三条)。船舶行业的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配合海军制定民船国防动员预案(第十八条);有关船舶设计、制造单位需承担根据预案确定的预征民船的技术保障任务(第二十一条);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期间,有关船舶设计、制造单位要按时、按要求完成对预征民船及相关设备进行加装改造的论证和试验任务,并将论证结论和试验结果的资料报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国民经济动员机构,还要做好加装改造的技术、材料及相关设备的储备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期间,承担民船及相关设备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防要求进行加装改造,保证按期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民用船舶国防动员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必须专款专用(第五章);国家对在民船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或加装改造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军事或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对承担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任务的有关企事业单位,未按照国防要求对民船及相关设备进行设计、建造、加装改造的,给予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第四十八条)。
国防动员体系与船舶工业动员
国防动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按照动员的具体领域来划分,主要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和国民经济动员,此外,还有人民防空动员、政治动员和舆论动员等。武装力量动员又包括武装人员动员、武器装备动员、作战与后勤物资动员;国民经济动员又包括工业动员、农业动员、交通运输动员、邮电通信动员、卫生动员、科技动员、财政金融动员、贸易动员、战略物资储备与动员等。这些项目下面又各含一些子项。如:工业动员包括基础工业动员、国防工业动员和民用工业动员;交通运输动员包括铁路、公路、海上、内河、航空、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动员。这些不同种类的动员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国防动员体系。
船舶工业作为军民结合型产业,与武装力量动员和国民经济动员都相关,确切地说,它与武器装备动员、国防工业动员、海上运输动员直接相关,属于武器装备动员、工业动员和交通运输动员的范畴。
船舶工业承担着海军武器装备动员的任务。海军武器装备的增量动员、存量动员、技术保障动员都是船舶工业的职责,如战时快速建造舰艇、水中兵器等为增量动员,对现有民船进行战时加改装使其投入军用为存量动员,战时研制出战争急需的装备和为军用装备提供维护、抢修保障为技术保障动员。船舶工业动员作为军事工业动员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工业动员范畴内,并且是工业动员的重点领域。交通动员主要是对交通工具及其驾驶者的征用,是交通工具所有者的职责。但是,交通工具(如船舶)一旦被征用后就成为装备,它的加装、改装和在战争中的维护、抢修等是交通工具制造者的职责。交通工具制造业扩大产量,是交通工具制造者的职责;所以,船舶工业(含船舶修理业)与交通动员中的海上运输动员能力直接相关。
船舶工业动员的主要内容
综上所述,船舶工业动员包含在武装力量动员和国民经济动员两大范畴之中,是武器装备动员、军事工业动员的组成部分,与交通运输动员存在交叉关系。船舶工业动员是指国家将船舶工业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所进行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战时迅速扩大军品生产能力,保证战争对军用舰船及配套产品的需要;对战时征用的民用船舶进行加装、改装,使其迅速投入军用;组织人力、物力,对参战舰船进行抢修和维护,并根据作战需要实施技术保障;与有关的机械、电子、原材料等行业协调配合,完成好舰载武器、器材的配套生产;加强战时科研,针对战争的需要,开发、研制作战急需的船型及武器系统。
《国防动员法》的颁布与实施,为船舶工业开展国防动员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对船舶工业深入、优质、高效地做好国防动员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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