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不允许弹性延迟退休
2025-10-29 11:04:08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只能“到龄退休”或者“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而不允许“弹性延迟退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公布的《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提出:
其一,《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只能“到龄退休”或者“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而不允许“弹性延迟退休”。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自2025年元旦至2039年12月31日用15年的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普通女职工)、五十八周岁(管理岗女职工),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国家另有规定”: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又如,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迟至65周岁退休,教授、研究员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迟至70周岁退休,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年满70周岁退休且经批准可延迟至75周岁退休。
在前述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即“到龄退休”)的基础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还建立了自2025年元旦始推行的“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弹性延迟退休”制度。
《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就“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制度作了细化规定,即四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即2030年1月1日前缴费满15年,2030年1月1日起逐步提高至缴费满20年(每年提高六个月)。二是年满原法定退休年龄,即普通女职工满50周岁、管理岗女职工满55周岁、男职工满60周岁。三是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如,1968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其新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1周岁,即其到龄退休月份是2029年9月,他在2028年9月满60周岁后,只要已经缴费满15年,就可申请在2028年9月至2029年9月之间提前退休。四是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所在单位本人申请提前退休。即“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办法》第三条就“到龄退休”作了细化,“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这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指新规定确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就“弹性延迟退休”作了细化规定:
一是职工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对于将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提出的延迟退休要求,所在单位可以拒绝。
二是延迟退休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自该职工满法定退休年龄之日算起)。
三是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距该职工满法定退休年龄前至少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四是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即,弹性延迟退休只能申请一次,不能先协商延迟三年以内的一个时间退休后,又协商延迟退休。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这款规定实际上是不允许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申请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迟退休。也就是说,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只能“到龄退休”或者“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而不允许“弹性延迟退休”。
其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程序从严管理。即,“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该条规定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较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范围更大,包括机关工勤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普通员工。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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