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应届毕业生走出校园迈进工作岗位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了,可就在这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中,很多人已经连续跳槽,或者辞掉工作,踏上了继续寻找“理想工作”的征程。
聚焦“职场新人类”,看看他们在职场中的适应情况如何?从很多企业HR处了解到,“80后”、“90后”新人出现了很多雷人的现象,归类汇总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1种:说走就走,不打任何招呼
中智总监朱诗勃说,我们最近遇到过一个学生小王,虽然是在企业实习,但是那种过了短暂实习期,表现尚可就会被录用的那种,不知道他是觉得企业的工作氛围不符合还是什么原因,至工作于不顾,没有交接,也没有和任何人打过招呼,第二天就不来了。而主管打电话去询问,手机是通的,却怎么也不接。
过了大概一个多月,小王才给主管发了信息,表示辞职了。主管想电话沟通下,进一步了解其离职动机,但电话还是无法打通。对这个案例,朱诗勃表示,这类学生过于自我,并且在沟通上有些问题,我们经常发现,很多“90后”的员工由于平时网上等现代工具运用得很多,他与领导同事间交流,即便人就坐在旁边,他还是会发个微信或者短信来说,而拒绝面对面直接的语言沟通。这也是让领导及其苦恼的地方。
第2种:“裸辞”,陷入“试错”怪圈
朱诗勃表示,现在很大部分的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后稳定性较低。他们在找工作时比较盲目,光听名字、抬头和名气,就进入企业,而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不喜欢就会立即离职。最难理解的是,他们并不像以往的职场人,会考虑目前整个市场的就业大环境可能不太好,他们不管下个工作还需要找多久,如果发现这个工作不喜欢,就会辞职。这类现象目前在“90后”的群体中较为普遍。
第3种:连续请假,实则含蓄跳槽
还有一种情况,可能比前两种情况要好些,但也给企业造成了影响。比如,很多新人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反正这不是他想要的工作,就会和领导请假,然后不停地请假,名为请假,实则是在面试其他公司,而当其拿到新的offer,再告知企业离职。朱诗勃分析,虽然这种情况比其前两种类含蓄一些,但也给直属领导的工作安排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企业视角:创新氛围浓厚的公司更欢迎“90后”
爱奇艺人事部高级总监佟磊表示,对于“90后”难管的问题,佟磊表示,首先要能够让他们在工作中找到归属感和成就感,企业要让他们能够在公司里感受到尊重、并且看到足够的成长和发挥空间。佟磊认为,“90后”的年轻人有很多新的想法,对于爱奇艺这种创新氛围浓厚的公司来说,这些年轻人无疑会带来更多新的想法、新的玩法和新的视角,对这些员工而言最重要的不是“管”,而是去了解他们的想法,让他们在工作中有激情并且能发挥自己的专长。据了解,爱奇艺会拿出全年10%-15%的正式岗位提供给优秀的大学生。
目前,很多企业都为“90后”定制了培训体系,以达到共赢。佟磊建议大学生提前进行职业规划,比如提前一年开始思考自己喜欢什么领域、或者青睐哪家公司,有目的的进行求职准备。
专家视点:企业用好新人:须让其看到职业发展
朱诗勃表示,新入职的这些新人,学习能力较强,接受新事物更快,对新工作、新任务的理解能力、上手等均很快,企业如果用好这批新人,会为企业带来很高的价值。与此同时,他们往往比较直接,在领导下达任务时,他们会提很多自己的意见和想法,也会对本身工作思考,怎样做会更好,其实这也正是现代的主管和企业需要的。
朱诗勃建议,首先,企业在招聘的过程中要更注重“双向匹配”。不能仅因为其学历、专业等硬件在面试时符合,企业要多了解他们的职业倾向,否则他们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并不和自己想的一样就会离职。其次,现在的学生并不像以往的大学生,毕业后找份工作先做着就很满足,他们很关注自己的职业未来。在面试中,越来越多的“90后”学生会很详细地问这份工作今后的发展方向、晋升空间等,如果企业不为其提供完善的培训和明确的职业发展轨迹,他们很快会觉得没有前途,而辞掉工作。
新人维权:试用期,企业不能随意“炒鱿鱼”
大学毕业生签下职场道路上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其中常有关于“试用期”、“实习期”、“考察期”的内容。那么,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应该有多长?试用期是不是可以随意“炒鱿鱼”?。
某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陆胤律师介绍,试用期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劳动关系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双方都可以较为灵活地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也就是说,在这个时期内,双方可以相互考察,若觉得不合适,可以较为容易地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
试用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制度,但是在大学生就业签订的合同中,常会出现“实习期”、“考察期”或者“一年后转正”等类似的约定,他们不能完全画等号。所谓的“实习期”、“考察期”都不是试用期。
此外,有些学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先签订一份“试用期协议”;按照用人单位的说法,要看学生在试用期的表现才能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协议”本身不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必须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法进行约定。所以,只签订“试用期协议”的行为与法相悖。
新人须知的试用期规则
●试用期时长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也就是只有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次数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在日后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要求再次约定试用期,那么该试用期约定有违法律规定。
●试用期工资限制
试用期的工资一般来说会低于通过试用期后的工资,但也不是无下限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陆胤律师表示,试用期虽然灵活,但并不意味着双方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的员工也被法律法规设定了诸多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除了法律规定一般适用的解除情形外,试用期内还增加了一种特殊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的资格、能力、表现不能符合岗位录用的条件的,可以立即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相应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相比较试用期后更为容易,但是法律依然要求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