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调动我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政府《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海洋科技自主创新,努力打造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是全市最高科学技术奖项,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市科学技术奖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开展技术创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海洋科技创新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合作奖。市海洋科技创新奖分重大创新奖和创新奖,每两年评审1次,重大创新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人,创新奖每次授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总奖项目不超过30项;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1次,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1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总奖数不超过15项。
第六条 市海洋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科研上取得重大成果,其成果极大地提升了我市在该领域的科研水平;
(二)攻克我市海洋经济某一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或在先进技术推广中取得重大成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我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在海洋科技创新的其他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特别重大贡献的。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国外智力引进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五)在本市的省、部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驻舟部队对舟山经济、社会和科技进步作出贡献的。
第八条 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实现产业化并实现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在某一工程技术领域或行业内,与科研院所、企业科技合作攻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引进专利技术并实现产业化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在本市的部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部队等。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海洋科技创新奖候选人进行评选;
(二)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三)对市科技合作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四)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评审、评选结果,提出获奖项目、人选的建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市科学技术奖励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市财政每年拨款100万作市科学技术奖励资金,资金累积使用。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额度:
海洋科技重大创新奖 100000元/人
海洋科技创新奖 50000元/人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80000元/项
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30000元/项
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10000元/项
科技合作奖一等奖 50000元/项
科技合作奖二等奖 20000元/项
科技合作奖三等奖 10000元/项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以及用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帮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发布的《舟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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