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按整体算还是逐月算?这个地区有变化!
2026-04-15 14:17:56 来源:三茅网 作者:三茅网 浏览46次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日,张三入职公司处,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22年2月1日自2023年1月20日的《喷塑工合同书》。合同到期后,张三仍在公司工作。
2024年7月15日,张三向新北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800元。
一审法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本案中,双方签订《喷塑工合同书》的载明期限至2023年1月20日届满。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但未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能在合同到期后与张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与金额。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张三自2023年2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双方合同约定每月工资7800元,且工资支付记录显示支付金额不固定。新北仲裁委采纳7800元/月作为计算基数,依法认定二倍工资差额为85800元(7800元/月*11个月)具有合同依据,且未超出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须承担的惩罚性责任,劳动者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明知的,未收到二倍工资时更应知晓权利受到侵害,故应当及时主张权利。每月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期间单独计算,更能提醒劳动者督促用人单位补订劳动合同,符合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也避免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远超合理预期。故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该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逐月计算。
张三于2024年7月15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则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一审法院对该部分二倍工资予以支持确有不当。因双方均未对二倍工资计算基数7800元/月提出异议,该计算基数也与原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数额相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经计算,公司应支付张三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51580元。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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