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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遭解聘,可否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2025-12-27 10:56:13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作者:admin  浏览46次 
问: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遭解聘,可否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答:不能。

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说明:

2016年7月,某工程建设公司对外招聘工程师,招聘启事要求应聘人员要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章某凭重庆某大学建筑系硕士毕业证书到工程建设公司应聘。经面试“合格”后,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17年2月,一个偶然的机会,公司发现章某的硕士毕业证书是伪造的,章某只是该校建筑系的一名本科毕业生。公司认为,章某通过伪造学历的方式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章某赔偿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另外,公司还认为,章某伪造学历,从而导致单位按照硕士所对应的工资级别支付工资,章某应当返还高于本科生的工资部分。

那么,劳动者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已缴纳社保费的单位承担部分?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这一规定,招聘过程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如实告知对方真实信息的义务,不得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伪造虚假信息,损害对方利益。

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法》第18条规定此类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也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建立无效劳动合同”期间的“关系性质”,具体分析就是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分别接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从对劳动者保护的程度、内容分析,劳动关系显然比劳务关系对劳动者的保护要全面。这也就是说,建立劳动关系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后,判定双方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关键要看是谁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双方建立的关系仍然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承担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义务;因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5款关于“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行使即时辞职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只承担与劳务关系相关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只负有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无须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单位缴纳部分。

另外,劳动合同无效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劳动报酬减少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应当返还。

本案中,章某伪造硕士毕业证书,使工程建设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章某赔偿社保费和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并要求章某返还高出其真实学历的级别工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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