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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劳动监察时效从何时算

2013-03-16 09:40:55  来源:爱博人才网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王某于2010年1月进入某公司工作,但单位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2012年2月,该公司到社保经办机构为王某办理了参保手续,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5月11日,王某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为其补缴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劳动监察部门登记案情后,对于该案是否超过劳动监察时效争论不休。有人认为,该公司两年多一直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已超过了劳动监察关于两年的时效规定;有人认为,劳动监察的时效应从2012年2月算起,王某的投诉未超时效。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持续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监察时效应从何时算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行为终了之日”,应该是用人单位停止违法之日。本案中,该公司在2012年2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是对过去存在的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的终止。因此,王某在2012年5月11日投诉,没有超过劳动监察时效。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持续 违法行为 时效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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