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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对社会保障参保缴费政策作出调整

2009-11-14 14:13: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对于广大参保人员来说,这可是个好消息: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可以重复报销医疗费,但报销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的总额。记者10日从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最大限度地维护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结合洛阳市实际,对社保参保政策做以下调整。


  调整之一: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参保

  考虑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洛阳市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标准。调整后的参保缴费标准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由参保人员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自行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可自行选择按8.5%(建立个人账户)或4.6%(不建立个人账户)的标准缴费,按8.5%的标准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退休后可按8.5%的标准享受待遇。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一致。

  据介绍,政策调整前,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足额缴费6个月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保险待遇,这6个月也就是所谓的等待期。政策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时不再体检,同时不再执行6个月的等待期。

  调整之二:特殊群体这样享受退休待遇   

  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对原有工作单位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原单位破产、关闭或改制等原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洛阳市政府关于市属破产关闭撤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的人员,可按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一次性补缴10年处理,即一次性补缴10年医保欠费后享受退休待遇。

  调整之三:允许多项参保人员重复报销

  近期,有许多读者询问:参加新农合后,又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后医疗费用如何报销?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可以重复报销,但报销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的总额。
 
 
 
 
 
 
责任编辑:xia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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