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问题的通知》(舟人社发[2018]187号)精神,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业务办理明确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允许从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上月起正常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未及时给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申请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当年度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申请补缴期间的工资凭证和劳动合同,填报《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核定表》,补缴基数为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停保手续,停止缴费时间不得早于办理停保手续的当月。
三、用人单位办理停保手续后,须告知职工及时办理续保手续。职工转个体参保的,需在停保手续办理的当月或次月内办理续保手续;逾期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的,当月按正常缴费,前12个月内未缴纳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补缴。
四、对于原缴费期间存在中断月份的参保人员,可在2018年12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2019年1月1日起不再补缴!
2018年11月30日
案例分析:
1、A单位2019年4月15日为职工B申请办理人员新增业务,参保缴费时间从2019年1月起,那么2019年3月和4月属于正常参保缴费,2019年1月和2月属于补缴且只允许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C单位2019年4月20日为职工D申请办理停保手续,停止缴费时间只能为2019年4月或2019年5月,《社会保险职工增减(就业登记)表》内的本次增减时间为2019年3月或2019年4月。
3、E单位在2019年5月10日为职工F申请办理停保手续,参保缴费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转个体参保,职工F需要在2019年5月或者6月底办理续保手续。如职工F到2019年8月办理续保手续的,则2019年8月为正常缴费,2019年5月至7月按舟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4、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二是累积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期间有中断缴费月份的,只要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不影响待遇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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