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种提取应提供的共性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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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人填写《舟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委托代办的,代办人与委托人属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代办人可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原件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但支取额必须划入公积金所有人银行卡。 5、委托本单位经办人代办的,需将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银行卡交代办人,代办人应同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公积金支取,但提取额必须划入公积金所有人银行卡。其他人一律不准代为办理。 6、代办人提供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提取额可划入委托代理人银行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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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提取条件还应提供的资料 |
三、提取对象 提取额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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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 |
不同提取条件还应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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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购房 |
1、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期房)提供购房合同;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及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2、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发票或购房发票、契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产权人和共有产权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额截止首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载明的时间。 |
市外购房 |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以配偶、子女购房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税务发票(或首付款发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购买二手房的,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税务发票、契证原件和复印件。 |
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市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额度截止首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载明的时间内。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私人建房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2、建造、翻建房屋费用清单。 3、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产权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额度截止时间至建房有效文件签发后一年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自住房屋大修 |
1、《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大修费用预算及现场勘测情况》。 3、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房屋大修的,产权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额度截至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签发后半年内。 |
购拆迁安置房或危房改造 |
1、拆迁安置协议或危房改造协议和房屋差价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产权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额度截止税务收据或行政事业性统一收据所载明的时间内。 |
支付房屋租金 |
1、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并视租赁房性质需提供: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缴交租金发票;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
提取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人或配偶为承租人且租赁时间连续满一年。提取人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提额按相关规定核定。 |
退 休 |
退休证或批准退休有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
出国、出境定居 |
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
异地工作调动(调离本市) |
异地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籍迁出证明、单位调令和迁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
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再在本市就业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
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账户封存期间发生住房消费的,相关规定及申报资料参见相关住房消费提取】 |
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
终止劳动关系,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
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提取 |
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证(爱心帮扶证)原件和复印件。 |
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每年仅提取一次。 |
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 |
1、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配偶及无经济来源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
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每年仅提取一次。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公证处出具的有明确的继承权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书》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 |
可以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
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 |
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
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每年仅提取一次。 |
还贷期间按规定间隔期提取 |
1、偿还商业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近三年还款明细单原件,第一次提取时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在市外购房已使用当地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由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还款清单。 |
已办理普通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共有权人)及配偶,在还款期间可按规定间隔期(目前政策为每满三年为一轮)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3年内归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并不得超过3年内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 |
住房贷款结清 |
结清商业贷款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结清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借款人(共有权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额度截止还款凭证所载明的时间。 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贷款总额和已支付利息之和。 |
四、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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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
市中心业务部: 定海区昌国路23号 信贷2031834 提取2037223 |
新城管理部: 新城海宇大道111号2楼 2084031 |
定海区分中心: 定海区环城南路208号3楼 2056654 |
普陀区分中心: 普陀昌正街82号昌正大厦8楼 3050422 |
岱山县分中心: 岱山高亭镇人民路156号 4471134 |
嵊泗县分中心: 嵊泗菜园镇云龙路6号 5082606 |
业务咨询电话: 0580—12329 |
六、提示
1、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本人或配偶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其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先要冲抵贷款余额,冲抵后还有余额的才能提取。
2、职工因工作变动调出本市或其它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其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先要冲抵贷款余额,冲抵后还有余额的,才能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或提取。
3、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当即给予办理并将款项划入提取人银行卡;对尚需审核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对需现场察看或调查核实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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