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舟公积金委办〔2013〕5号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引导和规范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承租的住房用于本家庭自住;
2、申请人或配偶为承租人且租赁时间连续满一年;
3、申请人或配偶当年未因租赁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1、可提取职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当年支付房租总额。
2、单身职工租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70M2、非单身职工租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M2的,分别按70M2和144M2计算支付房租提取额;合同约定租金超出租房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2倍的,按2倍计算,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价格,市区(含定海、新城、普陀)由市房管部门提供,岱山、嵊泗由当地房管部门提供,无法提供的,可参照市标准执行。
3、提取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到百元止;个人账户已转入中心暂存户的,可提取本人账户内本息余额,符合销户的可注销个人账户。
三、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非单身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口簿内注明夫妻关系的)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经有关部门核实盖章的《舟山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审核表》;
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租赁个人私有住房的需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6、房租发票(税务监制)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提取材料;
2、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
五、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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