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创业,要准备些什么?
想要创业,首先要选定创业项目,然后选定合作伙伴、场地,准备好创业启动资金。
注册公司,但是钱不够怎么办?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可依法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会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合理调整注册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
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还可以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注册公司一定要有自有的商业住房吗?能不能多个公司共用同一个地址?
目前工商部门允许高校毕业生依法将商业性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高校毕业生履行法定手续后将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企业,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把当地政府提供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2014年起浙江省面向股权投资企业和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内资企业试行“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面向无前置审批的内资公司试行“一照多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创业启动资金太少,怎样融资呢?
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筹资:
(1)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据实获得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获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人员可获得50%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经设区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申请贷款数额较小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免除反担保手续。
(2)申请创业补助: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高校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本人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创业项目为我省当年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的,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可给予一定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缴税方面有优惠吗?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2012年起,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的限额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期为3年。
(4)调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500元。
(5)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从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免除小微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
(7)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是网上创业的,也有优惠政策吗?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其中,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要学的知识太多了,哪里可以学?
可以参加创业培训班。在校生可以咨询所在学校,已经离校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咨询当地人力社保部门。
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大学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可以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回农村从事农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在省内直接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且符合具体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申请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资金补助。
(2)各级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相关现代农业扶持项目。
(3)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我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4)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报考事业性质的县(市、区)和乡镇农技(农经)干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从事基层农技服务工作3年以上、群众满意的大学毕业生,可以采取定向公开招聘的方式充实到县乡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5)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
我是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后想创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参加国家、省倡导的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创业的,可享受我省推出的各项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变更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入职时,单位会向劳动者收取相关证件和费用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高校毕业生应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高校毕业生可以与单位签订哪些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进入单位工作多长时间可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的领导层变更了,会影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未能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些证明及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如果劳动者生病导致无法进行原来的工作,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发生经营困难,将要裁减大量人员,劳动者与单位签订了长时间的劳动合同,会被裁员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需在几日内结清工资?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者在浙江省杭州市发生劳动争议应该找哪个仲裁机关?
根据杭州市《关于调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杭劳裁发[2008]3号):
1、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仲裁委管辖:
(1)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2)市属企业(指市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辖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4)原由省仲裁委管辖的省部属、部队属用人单位(参加省社保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行业)单位除外)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5)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2、除省、市仲裁委管辖以外的各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各区按属地管辖。
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两区和各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发生劳动争议后,有哪些方式解决?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若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于产假有什么规定?
1、正常分娩的,产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
2、7 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产假增加0.5个月;
4、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产假增加 0.5 个月;
5、妊娠不满 3 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假 1 个月;
6、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 1.7 个月;
7、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怀孕期间会对女职工的报酬造成影响么?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产假如何计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因流产导致短时间无法参与工作,能享受产假么?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哪个部门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在孕期,单位因经营困难要进行大量裁员,这时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这个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上没有写明工资,应该如何计算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单位要求加班,劳动者可以拒绝么?如果加班会有加班费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已经在单位工作一段时间,但因违反相关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可以获得工作报酬么?报酬应该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用人单位破产,劳动者能向用人单位索取经济补偿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补偿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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