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待遇
2009-04-22 10:18:00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信息中心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失业人员在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必须缴纳一年以上的失业保险费,才能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 失业保险待遇:
1、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其失业前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确定。缴费不到一年的不能享受,最长享受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90元。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为每人每月49元;未参加的每人每月24.5元。
3、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可以按其住院医疗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助,累计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补助。失业人员应当在孩子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职工证及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600元职业培训补贴。其中还规定参加创业培训和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的,可以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800的职业培训补贴;在享受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12个月内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7、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免费享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
* 待遇期限确定:
1、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
3、首次申领时享受待遇期限不超过二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
4、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照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还可以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的政策扶持: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
2、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时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
5、失业6个月以上并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和随军家属。
凭职工失业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责任编辑:wang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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