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营造农民就业创业良好环境和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任务。这是省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和城市化发展实际,在经济结构面临重大调整,产业结构面临转型升级,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入新阶段的关键时期,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高度,对农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劳动保障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实施意见》,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一、 营造农民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就业问题,率先在全国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初步形成了遍及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省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例已下降到了20%。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和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动力。农民工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着力营造农民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一)深入推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进一步深化城乡统筹就业改革,推进和规范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制定实施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建设规划,通过3年努力,在全省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作用,拓展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空间和渠道,为农民提供优质就业服务。
(二)坚持扩大就业和促进创业并举。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创业培训,发挥创业贷款、财政贴息担保等政策制度对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作用,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走上创业之路。大力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积极解决返乡创业面临的场地难、融资难等问题,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返乡创业环境。
(三)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大力推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力争到2010年底前,全省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覆盖面达到70%以上,确保农民工工资的稳定增长。全面构建以“两金一卡”为主体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应急保障能力。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企业欠薪逃匿,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加大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扩面力度。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与现行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省内无障碍转移。改善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努力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做好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推进农民工公寓建设,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二、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委、省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高度重视,今年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中,明确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全省有26个市、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保制度试点工作,参保人数达40万人。我们将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我省的《实施意见》,适时出台《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主要政策框架是: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结合。
2.参保范围和对象。参保范围和对象为农村户籍的,且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的适龄的农业劳动者和适龄的其他个体劳动者。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3.新农保制度模式和筹资方式。新农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制度模式是“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级和地方各级财政提供,根据预算划拨,保障当期支付,不积累、不沉淀。每个参保人员都建有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相关的补助和资助及利息构成,完全积累,实账管理。
4.缴费标准。个人缴费以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费率一般不低于8%,参保人可以自愿多缴,但最高不超过30%。
5.制度衔接。新农保涉及与原农保、城保、被征地农民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及农村低保等制度衔接。要求各地制定相关政策,建立与其他养老保险(保障)制度的转换、衔接机制。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做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先保后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在我省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中,省委、省政府及时作出“从2003年起,我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省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系列重要文件,一个覆盖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率先在全国建立,到今年10月底,全省有331.85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了社会保障范围。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全力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参保工作,力争做到“失地必保,应保尽保。”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2003年起被征地的农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应做到“应保尽保”;对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先保后征”;对2003年以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各地要通过建立生活补助等办法,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二)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制定工作,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并积极做好该《办法》出台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三)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探索实行征地用地与吸纳就业相结合的制度,加快建立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长效机制。一是使被征地农民通过失业登记,进入公共就业服务通道,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就业服务。二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征地与就业同步考虑”的要求,保证被征地农民就业后的有关补助经费的同步到位。三是加快失业保险政策衔接,对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并转为城镇户籍的,按城镇职工相同规定和标准参加失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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