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用人单位的合理知情权案例解析

用人单位的合理知情权案例解析

2012-07-12 21:35:02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法律顾问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案情介绍

      2006年6月10日,小王在报上看到上海某机械公司招聘一名办公室文员的招聘广告,小王遂报名应聘。经笔试面试后,机械公司对小王的情况比较满意,人事经理让小王在一张《员工登记表》上填写个人信息。小王于是按要求填写完毕。第二天,人事经理与小王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小王开始在机械公司正式上班。

      小王打算在2007年10月1日举办婚礼,于是9月20日提前告诉机械公司办公室主任和人事经理其结婚及请婚假事宜。然而,让小王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第二天下午,人事经理告诉小王,她在填写《员工登记表》时,在“婚否”一栏中的“已婚”选项前打了勾,属于欺骗公司行为,因此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等解除小王的劳动合同。小王不信,人事经理于是拿出《员工登记表》给小王看,果然小王当初在填写时在“婚否”一栏中的“已婚”选项前打了勾。小王向人事经理解释,表格上“未婚”选项和“已婚”选项上下排列很紧密,自己当初在填写时大概粗心大意,不小心勾错了,希望公司不要误解。但无论小王如何求情,公司还是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原来是欢欣喜气的结婚气氛,但小王夫妇却被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搅的心烦意乱。10月下旬,小王越想越气,找了律师咨询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双方理由:

      小王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一方面小王在填写《员工登记表》时,因表格内容排列过于紧密,小王因此不小心勾错,并未存心欺骗公司,如是真心欺骗的话,她也不会把结婚的消息告诉公司了;另一方面,是否结婚属于个人隐私,且结婚与否与所担任的工作岗位并无关联,公司无需也无权知道,因此小王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机械公司认为,公司让员工填写《员工登记表》就是为了希望员工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个人信息情况,小王在结婚与否这样一个重大的个人信息上来如实告知公司,属于欺骗行为,违反了诚实行用原则,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2006年6月10日小王尚未结婚,但其在填写《员工登记表》时却在“已婚”项前打勾,是否属于欺骗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机械公司在录用小王是了解她的一些基本情况无可厚非,但这个了解的范围、程序即所谓的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应当有个限度,《劳动合同法》亦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了解的范围必须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也就是说,公司不得强求员工告知与公司及所担任的工作无关的个人情况,尤其是像结婚与否这样的个人问题,员工无论是否结婚,均与工作没有冲突,用人单位显然不能以员工的婚姻状况决定是否录用。机械公司夸大使用知情权,因此认为员工违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显然难以成立。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首先查看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否合理,然后再来查看员工是否如实告知,假如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及时员工没有如实告知,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在仲裁庭主持调解下,机械公司意识到了公司的做法确有欠妥之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恢复劳动关系,小王继续在机械公司工作。
责任编辑:abhr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