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月,张女士经过招聘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12年1月25日至2015年1月24日的劳动合同。
2014年2月的一天,张女士下班后和往常一样到顺路的菜场买菜。这一天正好下着雨夹雪,菜场里面很湿滑,张女士在菜场里逛的时候脚底一打滑摔在地上,造成了股骨骨折。发生事故后,张女士觉得这是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伤害,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单位虽然觉得不是工伤但还是如实向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申报。经人社局的认定,张女士所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不属于应当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恰巧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张女士从媒体上看到了下班买菜受伤应当算工伤,更坚信其受伤应当算是工伤,便向所在区县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女士下班买菜时在菜场滑倒摔伤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女士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所以其这次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女士虽然买菜的时间是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买菜所在的菜场也是在合理路线上的,但张女士不是遭受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伤害,因此不能够认定为工伤。
公司认为:同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在菜场滑倒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应当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驳回张女士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唐毅律师点评
在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就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举了一个下班买菜的例子,很多媒体为夺人眼球,打出了下班买菜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字眼,造成了一部分人对于“上下班途中”任何事故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误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符合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情形应该同时具备如下几个条件:第一、上下班途中;第二、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三、本人对于该事故伤害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
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新闻发布会上对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举了“下班途中顺路买菜再回家”属于合理路线的例子,所以此案例的重点是说明什么样的情况是合理路线。
因此,如果“上下班买菜受伤”能够被认定为工伤,除了要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受伤是由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等多个条件,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如果由于其他意外事件产生的伤害事故,则不属于应该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比如买菜时自己摔倒、买菜时被人殴打受伤等情况均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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