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各单位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企业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3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计算标准按《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舟财综[2012]1号)执行。
二、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个人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775元)的3倍执行。最低缴存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对经营困难企业个人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养老金缴费最低基数(2005元)的,月缴存基数按2005元确定。
三、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最高为各12%,对经营困难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各5%。
四、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各自以元为单位,见角后四舍五入到元。
五、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职务升迁、级别变化调整工资的,由单位办理公积金基数调整时,须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的工资调整清册。
六、2014年1月1日以后,职工因正常晋升调整增加的工资,从下年度起列入公积金缴存基数。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最低缴费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七、本次调整办理时间为2014年3月5日—4月30日,调整后的缴存工资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1—2月差额部分予以补缴。
八、有关基数调整表格与上年相同,各单位可从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zsgjj.gov.cn),也可以直接到市中心业务部领取,大型企业在报送纸质表格时随报电子表格。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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